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黃山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819)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屯民一初字第01060號
原告:徐某某,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山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某,公司黃山站副站長。
委托代理人:唐春飛,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黃山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某高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志翔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成友、被告某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唐春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原告于2004年9月到被告處工作,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期間,原告存在加班實際天數(shù)1775天,包括在黃山站、歙縣站24小時駐站1745天,每天加班8小時。同時,原告節(jié)假日加班累計261天,被告應足額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和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因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市仲裁委開庭審理后,作出黃勞人仲裁字(2013)第5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于2013年7月16日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超時加班工資114837.15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2023.06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原告作為被告聘用的合同工,從事水電工崗位,實行8小時工作制。考慮到工作地點離中心城區(qū)較遠,被告為其提供休息和住宿,不存在超時加班問題??紤]到某高速公司收費站的特殊性,有時會停水停電需要搶修,被告已按加班處理,并向其發(fā)放了加班工資或夜班費。所以即使存在加班情形,被告已足額發(fā)放了加班工資、加班費用和相關補貼。另,根據(jù)2013年5月2日原被告之間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已解除勞動關系,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約定原被告之間所有的在勞動關系存續(xù)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已經終結,并結清相關費用,任何一方沒有異議。綜上,被告認為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建議法庭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陳述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二、仲裁裁決書復印件1份共6頁,證明原被告的勞動爭議已經黃山市勞動仲裁部門仲裁;
證三、加班工資明細表1份共1頁,證明原告起訴工資計算的依據(jù);
證四、勞動合同書2份共12頁,證明原告、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證五、水電維修排班、值班表共52頁,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值班維修的情況;
證六、工資單及銀行卡對賬單共5頁,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資支付情況;
證七、關于調整作息時間的通知1份共1頁,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間應是每天8小時;
證八、勞動工資加薪申請1份共1頁,證明原告曾經向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證九、2004年至2013年實際出勤年份明細表共10頁,證明原告在被告處上班出勤情況;
證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原告、被告已解除勞動關系;
證十一、關于駐站補助的報告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原告曾經向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
證十二、機電值班日記復印件6本共344頁,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間及值班情況;
證十三、申請法院調取的工資條、被告單位水電工管理制度,證明原告24小時在被告處上班的事實。(本院已責令被告提交)
被告某高速公司質證意見如下:
證一、證二、證四、證十、證十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
證三、證五、證九,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
證六、證七,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工資單恰恰證明被告已經支付原告加班工資,調整作息時間的通知與本案無關;
證八、證十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被告沒有收到加薪申請和要求駐站補助,原件在原告處;
證十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值班日記只能證明原告值班情況。
被告某高速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一、黃山某某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二、關于加班費用發(fā)放的補充規(guī)定共3頁,證明被告對加班費發(fā)放有明確規(guī)定,且是按照規(guī)定履行;
證三、黃山某某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水電工管理制度共2頁,證明被告對水電工管理有明確規(guī)定;
證四、徐某某近兩年的工資單共3頁,證明原告的加班費等相關費用已經支付;
證五、黃山某某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機電值班日記11本共700頁,證明原告值班情況;
證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證明原被告已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的費用已經結清。
原告徐某某對被告某高速公司質證意見如下:
證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證二、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單位加班費的計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加班費需員工提前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證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制度中水電工24小時值班其實就是加班。
證四、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與原告方提供的工資條不一致。
證五、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并不能證明原告偶爾加班,該值班日記系原告在被告24小時駐站值班的真實體現(xiàn)。
證六、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系被告單方意思,雖原告已簽字,但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xié)議書不包括加班費情況。
本院對原告徐某某提舉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一、證二、證四、證十、證十三,被告均無異議,證明原、被告雙方曾經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現(xiàn)在已經解除,因加班費產生的勞動爭議已經市仲裁委仲裁的事實,予以采信;證三、證五、證九,均系原告單方制作,真實性無法確定,不予采信;證六,工資單體現(xiàn)了原告工資的構成以及被告是否已支付加班費等情況,與本案有關,予以采信;證七,表明被告公司各部門、各站均適用該作息時間,與本案有關,予以采信;證八、證十一,系原告單方制作,原件均在原告處,與原告訴稱已提交給被告相矛盾,不予采信;證十二,與被告原件核對無異議,值班日記記錄可以反映原告值班情況及是否存在加班情形,與本案有關,予以采信。
本院對被告某高速公司提舉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予以采信;證二、證三、證五、證六,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被告均認可,證明被告單位加班費的發(fā)放計算方法、水電工管理制度、值班情況以及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的事實,與本案有關,予以采信;證四,該工資條與原告提供不一致,被告沒有給出合理解釋,不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徐某某于2004年9月到某高速公司上班,從事水電工工作。2004年12月3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或約定終止條件出現(xiàn)時即行終止;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按照國家、當?shù)丶凹追剑掣咚俟荆┯嘘P規(guī)定執(zhí)行;約定某高速公司按其《薪資福利管理制度》確定徐某某的工資標準,并以貨幣形式支付,但不得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后,雙方一年簽訂一次相同的勞動合同。2011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履行。
另查明,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2月17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1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2005年2月22日至2005年4月24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2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有1次;2005年6月26日至2005年9月25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3次,當日值班人員無徐某某;2006年2月28日至2006年7月5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5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有1次;2006年9月6日至2006年11月6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1次,當日值班人員無徐某某;2011年2月17日至2011年8月20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14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有8次;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0次;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15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有8次;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某高速公司黃山站實際存在水電應急搶修5次,當日值班人員為徐某某有1次。值班天數(shù)共計30+31+92+97+62+155+61+365+151=1044(天),水電應急搶修次數(shù)共計1+2+3+5+1+14+0+15+5=46(次),月均水電應急搶修為46次÷1044天÷30天/月=1.32次/月。此外,該值班日記還表明原告在被告上班,每月輪休8天。
被告對原告實行級別工資,2012年度工資級別為G2檔;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司齡工資、崗位補貼、夜班補助等組成。
2013年4月1日,某高速公司向徐某某發(fā)放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13年5月2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載明,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同意自2013年5月2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并就離職補償、相關手續(xù)辦理、工作交接及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其中,第一條約定,雙方確認的離職補償包括某高速公司依法支付徐某某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8927.00元和公司額外支付8個月的月均工資(1550元)為12400.00元,合計補償金31327.00元;第二條約定,此協(xié)議書經雙方確認無任何異議簽字后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終結,以后均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要求。該協(xié)議書有原告徐某某的簽字、被告授權代表陳某甲簽字并加蓋被告單位印章。雙方履行協(xié)議完畢后,徐某某于2013年6月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某高速公司支付超時加班工資114837.15元、支付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2023.06元。2013年7月15日,該委作出黃勞人仲裁字(2013)第5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徐某某全部仲裁請求。徐某某不服該裁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1、某高速公司支付徐某某超時加班工資114837.15元;2、某高速公司支付徐某某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2023.0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高速公司承擔。
因原告堅持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費,被告認為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致使雙方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原告主張的24小時駐站值班是否算加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時間,根據(jù)原告訴請和被告庭審質證,雙方對原告實行8小時工作制、每月輪休8天的事實均無異議。原告認為駐站值班期間減去8小時工作時間和8小時休息時間,其余時間應認定為加班。被告辯稱值班期間不能算為加班,被告因工作的特殊性,存在水電應急搶修情形,所以安排人員值班,確保遇到停水、停電等突發(fā)情形,值班人員應隨時到達,同時出于對公司員工的關心,考慮到站點距離市區(qū)較遠、路上交通安全,為員工提供休息場所,所以值班時間不能算加班。本院認為,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勞動或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加班并非單純的時間經過,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為內容支撐。原告值班期間所從事的水電應急搶修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工作基本相同,應視為其正常工作,不能按照加班來處理。另外,從值班日志記錄來看,被告單位存在應急水電搶修的情形為1.32次/月,工作強度與正常工作小,沒有實際生產任務,值班期間可以休息。而且,在實際工作中,被告已將應急搶修符合加班條件的發(fā)放加班費,對夜間值班也已支付值班費或夜班補助費。因此,原告主張的24小時值班不能認定為加班。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是節(jié)假日加班費是否足額發(fā)放。原告對被告節(jié)假日已經發(fā)放加班費的事實無異議,僅對計算方法有異議,要求按照實發(fā)工資為加班基數(shù)足額發(fā)放。被告認為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已按規(guī)定發(fā)放完畢。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雖然原告起訴時稱節(jié)假日累計加班261天,但未未提供證據(jù)證明2004年9月至2013年5月的加班事實,故本院無從判斷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為元旦、春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等,即使原告節(jié)假日全部加班,也無法累計加班261天,與事實不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足額發(fā)放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三是,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是原告迫于無奈的情況下簽訂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xié)議未涵蓋加班工資的情況。被告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對協(xié)議的內容予以認可。本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第二條第二款約定,”此協(xié)議書經甲乙雙方確認無任何異議簽字后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終結,以后均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要求。”雖然原告認為是在迫不得已、被逼無奈情形下簽訂的,且對合同內容中”無異議的情況下簽訂的內容”不理解,但是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提供任何”受到脅迫、欺詐”的證據(jù),原告擁有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權利,但原告自愿在該協(xié)議書簽字,是對雙方協(xié)議內容的認可或者默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因此,該協(xié)議書是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的意思自治,雙方應自覺履行,否則有違誠實守信原則。
綜上,徐某某提出要求某高速公司支付其超時加班工資114837.15元、支付其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2023.06元的訴請,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黃山某某高速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其超時加班工資114837.15元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黃山某某高速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其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2023.06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志 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潘曉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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