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683)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攀東民初字第423號
原告:閻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長沙市人,中國建筑總公司某某工程局某某建筑安裝公司職工,住攀枝花市東區(qū)。
法定代理人:閻某乙,女,19**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長沙市人,無固定職業(yè),住址與閻某某一致,閻某某女兒。
委托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東區(qū)**大道中段**號。
負責人:尚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職工,住攀枝花市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謝連峰,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東區(qū)炳草崗人民街***號。
負責人:鄭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職工,住攀枝花市東區(qū)。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閻某某訴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汽運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高文新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閻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赟;被告某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謝連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訴訟中,閻某乙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書面申請,要求對閻某某的殘疾等級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并及時中止了案件的審理,2015年4月23日,本院恢復了案件的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閻某某訴稱,2012年10月27日20:36分許,被告某汽運公司職工唐某駕駛該公司所有的川DC50**號“江鈴”牌輕型貨車由某汽運公司一車隊到東風接人,當行駛至炳清線6公里+950米處時,與從其車行方向向左側往右側橫過道路的行人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某汽運公司駕駛員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某某醫(yī)院救治,該院診斷原告左側顳頂枕硬膜外血腫;右側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顳部顱骨骨折;左側顳葉溝回疝……。當日即被該院收入住院治療至2014年3月14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246天的后果,原告的傷經鑒定構成一處七級、一處十級傷殘。事后,被告某汽運公司僅支付了原告住院醫(yī)藥費,對原告的其余損失拒不賠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要求判令被告某汽運公司給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4080元;護理費448080元;賠償誤工費75860元;殘疾賠償金196838元;交通費310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1715元;鑒定費2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合計1002298元,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保險公司是肇事車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被告某汽運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和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積極救護傷者,并支付了原告住院檢查費、醫(yī)藥費共計152681.43元;支給原告生活費42448元,原告住院期間請護工護理,支付護理費10420元,上列款項在責任分擔后應當從賠償款中扣減。原告的訴請由法庭依法核定,被告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0000元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其賠償責任應先由保險公司理賠,超出部分被告才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200000元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屬實,被告愿意按保險合同約定理賠。原告訴請護理費只能按246天計算;誤工費應當如實計算;被扶養(yǎng)人有固定收入,其訴請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應得到支持;交通費認可200元,其余訴請請法庭依法核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20:36分許,某汽運公司駕駛員唐某駕駛公司所有的川DC50**號“江鈴”牌輕型貨車從公司一車隊到東風接人,當車行駛至炳清線6公里+950米處時,與從其車行方向向左側往右側橫過道路的行人閻某某相撞,造成閻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公安交警趕至現(xiàn)場,展開調查,傷者閻某某被送往就近的中國某某醫(yī)院救治,2012年11月9日,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閻某某負次要責任。閻某某的傷經醫(yī)院診斷為:左側顳頂枕硬膜外血腫;右側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顳部顱骨骨折;左側顳葉溝回疝……。當日即被該院收入住院治療至2013年3月29日出院,計住院治療150天,遵醫(yī)囑:閻某某2012年10月28日-同年12月22日,每日需二人陪護、2012年12月23日-2013年3月29日每日需一人陪護;出院休息一月;精神科繼續(xù)治療思維混亂情況,隨診復查。2013年7月10日,閻某某不適再次入住原住院醫(yī)院治療至2014年3月14日出院,計住院242天,遵醫(yī)囑:2012年12月25日-2013年2月12日每日需二人陪護、2013年2月2日-同年2月19日每日需一人陪護;轉上一級醫(yī)院進一步治療。2014年3月15日,閻某某入住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治療至2014年4月11日出院,計住院治療26天,產生醫(yī)藥費8450.74元,遵醫(yī)囑:住院期間每日陪護一人、2-3周后門診復查。在閻某某先后三次出院時,某汽運公司結算并支付住院醫(yī)藥費152681.43元,閻某某親屬支付醫(yī)藥費3400元。閻某某住院期間,某汽運公司給付生活費42448元。并請護工對其護理,支付護理費10420元。2013年7月8日,閻某某親屬閻某乙向攀枝花法正司法鑒定中心提出申請,要求對閻某某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該中心以攀法正(2013)臨鑒字848、849號鑒定書,鑒定閻某某的致殘程度為一處七級、一處十級傷殘,閻某某為大部分護理依賴,閻某乙墊付了鑒定費1300元。2014年12月23日,閻某某訴來本院,要求判令其訴訟請求。訴訟中,閻某某要求對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在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后,中止了案件的審理,并將鑒定申請報送鑒定部門。其后,閻某乙又撤回了鑒定申請。
同時查明,閻某某父親已去世、母親劉某某,生于19**年*月*日,現(xiàn)年滿76周歲,系攀枝花某某集團退休職工,每月有工資收入1847.44元。閻某某生于119**年*月*日,現(xiàn)年滿57周歲,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因腦部受到損傷,2014年3月7日,本院以(2014)攀東民特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宣告閻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閻某乙為其監(jiān)護人。閻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女兒從湖南長沙趕至攀枝花探視,產生交通費3108元。川DC50**號車的所有人某汽運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合同的理賠限額為122000元(其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的理賠額度為200000元及不計免賠。四川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2368元/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為28005元/年,職工每月工作日為21.75天。
上述事實有閻某乙提交的閻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2014)攀東民特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攀枝花市東區(qū)弄弄坪街道辦事處冶金街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閻某某母親劉某某每月工資收入1847.44元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閻某某受傷后在十九冶職工醫(yī)院和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的住院病案、檢查報告單、出院證、陪護證明、休息證明;攀法正(2013)臨鑒字848、849號鑒定書,醫(yī)藥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鑒定費和鑒定檢查費票據(jù)。某汽運公司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支付閻某某生活費的收條,支付護工工資收條;某汽運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條款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2012年10月27日20:36分許,某汽運公司駕駛員唐某駕駛公司所有的川DC50**號“江鈴”牌輕型貨車從公司一車隊到東風接人,當車行駛至炳清線6公里+950米處時,與從其車行方向向左側往右側橫過道路的行人閻某某相撞,造成閻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閻某某負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客觀真實,本院采信。唐某是川DC50**號車肇事駕駛員,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履職行為,其賠償責任依法應當由供職單位某汽運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是川DC50**號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保險人,依法應在其承保的險種額度內承擔理賠責任;閻某某作為傷者,依法享有索賠的權利。閻某某要求給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4080元的訴請,本院依據(jù)其住院天數(shù)和取費標準依法核定,其訴請未超出法律允許的范疇,本院確認;要求給付護理費448080元的訴請;本院依據(jù)閻某某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2月12日間每日需2人陪護、2013年2月13日至同年7月10日每日需1人陪護的事實,依法核定其住院期間護理費為37554.59[四川省2013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005元/年÷12個月÷職工每月工作日21.75天×(住院104天×2人護理+142天×1人護理)]元;依據(jù)閻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閻某某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及閻某某現(xiàn)年滿57周歲的事實,本院依法核定其依賴護理費為321145.46(四川省2013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005元/年÷12個月÷職工每月工作日21.75天×365天×殘疾等級系數(shù)0.41×20年)元,護理費合計為358700.05元;要求賠償誤工費75860元的訴請,本院依法核定為28005(四川省2013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005元/年÷12個月÷職工每月工作日21.75天×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7月8日定殘日前一日共計261天)元;要求給付殘疾賠償金196838元的訴請,本院依法核定為183417.6(四川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2368元/年×20年×殘疾等級系數(shù)0.41)元;要求給付交通費3108元的訴請,本院考慮閻某某受傷后,其女兒閻某乙從湖南長沙趕至攀枝花的實際情況,其訴請適當,本院確認;要求給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1715的訴請,因其被扶養(yǎng)人閻某某母親劉某某每月有1847.44元的退休工資收入,不符合被扶養(yǎng)人應為未成年人或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yǎng)對象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要求給付鑒定費2800元,本院依法核定1300元;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的訴請,本院依據(jù)閻某某的受傷致殘七級一處、十級一處,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已經妨礙了其今后的生產、生活。酌情確認為20000元較適當,上列費用合計642031.05元。閻某某住院期間,某汽運公司支付其住院醫(yī)藥費152681.43元,閻某某親屬支付醫(yī)藥費3400元。閻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81292.08元。依據(jù)公安交警部門對某汽運公司駕駛員和閻某某主次責任的認定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某汽運公司應承擔625033.66(781292.08元×80%)元的賠償責任;156258.42元的責任由閻某某自行承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其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0000元和商業(yè)險200000元的責任理賠限額范圍內先行理賠,即保險公司理賠320000元;余款305033.66元由某汽運公司賠償。某汽運公司在閻某某住院期間給付閻某某親屬生活費42448元、請護工對閻某某護理,支付護理費10420元,合計52868元及閻某某親屬支付醫(yī)藥費3400元應當從賠償款中扣減和增補。上列費用品迭后,某汽運公司應當給付閻某某賠償費用為255565.98元。某汽運公司所提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當由財保公司先行理賠的意見,本院采信。某汽運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其余意見,本院已作詳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賠給閻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20000元;
二、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賠給閻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55565.98元;
三、駁回閻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87元,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承擔5820元;閻某某承擔14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文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王 敘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