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譚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113)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93號
原告:譚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永紅、宋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譚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韓維娜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何世剛、人民陪審員賴聲宇參加的合議庭于同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永紅、宋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訴稱,我與被告陳某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4年7月10日,被告陳某某因缺乏周轉資金向我借到現(xiàn)金100000元整,并口頭約定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在支付了4個月利息后,被告陳某某就以資金未到位為借口,拒絕償還本金及利息。此后我又多次催討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償還我本金100000元,并判令被告陳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譚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譚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
2、被告陳某某的人員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
3、欠條一份,證明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從原告譚某某處借到現(xiàn)金100000元,至今分文未還。
被告陳某某未予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證,原告譚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是職能部門出具的書證,其內(nèi)容真實、來源合法、形式正確,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3沒有涂改痕跡,整張欠條由同一種筆跡書寫,并載有被告陳某某的身份證號碼,且被告陳某某未到庭就欠條提出質(zhì)證意見或者舉出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確認欠條的真實性并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7月10日,被告陳某某因要做建筑工程缺資金從原告譚某某處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欠條,支付部分利息后被告陳某某未繼續(xù)支付利息或者清償本金,原告譚某某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某從原告譚某某處借到100000元后即出具了欠條,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譚某某催討后,被告陳某某理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而至今未返還,故對于原告譚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不影響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譚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郵匯恩施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韓維娜
審 判 員 何世剛
人民陪審員 賴聲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徐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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