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甲、林某乙非法經(jīng)營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633)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初字第373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住南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懷軍、周義敏,福建天衡聯(lián)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乙,女,住南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刑訴(2015)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金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辯護人周懷軍、被告人林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南安市其家中,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被告人林某乙于2013年開始幫助被告人林某甲接聽“六合彩”電話投注并記錄、與投注人員結(jié)算及收賬。經(jīng)查,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多次接受呂某某、陳某甲、“花某”、“陳某”等8人“六合彩”投注,累計數(shù)額人民幣87025元,并將所接受投注中的人民幣60000元上報給王某甲(另案處理)。
2014年10月24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群眾舉報,在南安市抓獲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并當場查獲一些銷售“六合彩”的相關(guān)單據(jù)及1臺平板電腦。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甲的親屬自愿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林某乙的親屬自愿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郭某某、王某乙、呂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鄭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銷售“六合彩”的相關(guān)單據(jù),微信通話記錄照片、六合彩電腦盤網(wǎng)址登錄照片,電話通話清單,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繳款憑證,工作說明,抓獲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未經(jīng)國家批準,擅自銷售“六合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林某乙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均可予從輕處罰。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的親屬已代為預交罰金,對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可予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對被告人林某乙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的幅度內(nèi)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結(jié)合兩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林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林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平板電腦1臺,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南安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黃潔珍
人民陪審員 林復源
人民陪審員 傅伊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謝希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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