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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鯉民初字第1739號
原告:蘇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懷軍,福建天衡聯(lián)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蘇凱屏,福建天衡聯(lián)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建甌市。
被告: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浦城縣。
委托代理人:吳亞蘭,福建致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妹,福建致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負責人:伍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蘇某某訴被告朱某某、江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凱屏、被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亞蘭、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訴稱:2014年10月1日22時許,原告沿泉州市鯉城區(qū)奎霞巷靠近北側墻面行走時,被告朱某某駕駛被告江某某所有的閩A號小車由中山路駛入奎霞巷**號附近欲停放車輛,調(diào)整停車位置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倒退時碰撞行人蘇某某,致原告受傷及手鐲破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朱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某某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23天。后經(jīng)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一處七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43000元,護理時間為傷后180天,誤工時間為傷后365天。請求判令:1.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人民幣122000元;2.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對本事故給原告造成的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的損失人民幣522014.21元承擔賠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將人民幣500000元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3.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對原告應獲賠償金額扣除在強制保險、第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金額,仍不足的部分承擔賠付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江某某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車輛是家庭用車,被告江某某愿意與被告朱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閩A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及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率,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江某某已付部分醫(yī)療費,應在原告訴求中予以扣除。原告訴求的項目及數(shù)額不合理。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閩A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已墊付了10000元的搶救費。原告訴求的部分項目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2時9分許,被告朱某某駕駛閩A號小型轎車進入泉州市鯉城區(qū)奎霞巷**號路段,在停放車輛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倒退碰撞行人蘇某某,致原告蘇某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朱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經(jīng)泉州東南醫(yī)院搶救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某某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5年2月2日出院,共住院123天。原告的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172275.6元(其中由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墊付94465.43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墊付了10000元)。庭審時,各方當事人共同確認:原告的上述醫(yī)療費中,共有46596.21元屬非醫(yī)保費用。受原告委托,福建某某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鑒定結論,認定原告的左下肢神經(jīng)損害,目前遺留左下肢肌力4-級,傷殘程度評定為七級。原告骨盆嚴重畸形愈合,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原告后續(xù)治療費43000元左右。原告護理時間評定為傷后180天。原告誤工時間評定為傷后365天。原告支付了鑒定費246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訴訟期間申請對部分項目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泉州成功醫(yī)院司法鑒定室進行重新鑒定,該鑒定室于2015年8月3日作出鑒定結論,認定原告骨盆、左下肢損傷,傷殘等級為七級、九級、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需3500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繳納了鑒定費1860元。閩A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江某某名下,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和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企業(yè)登記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護工費發(fā)票、福建某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江某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住院預交金交款單、銀行繳費單、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保險條款、轉賬憑證、當事人陳述及泉州成功醫(yī)院司法鑒定室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某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江某某自愿與被告朱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照準。
原告有三處傷殘,其最高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其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40%,附加九級的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2%,附加十級的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因此原告?zhèn)麣堎r償總指數(shù)確定為43%。綜合上述情形,原告的各項支出,本院核定如下:一、原告主張其醫(yī)療費共計172275.6元,有醫(yī)療費發(fā)票為據(jù),本院予以認定。二、營養(yǎng)費酌情確定為10000元。三、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30元/天×123天=3690元。四、后續(xù)治療費按泉州成功醫(yī)院司法鑒定室確定的后續(xù)治療費35000元予以認定。五、因無證據(jù)可證明原告的工作情況,原告的誤工費按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以泉州成功醫(yī)院司法鑒定室出具鑒定結論的時間為準),計算為54235元/年÷365天×305天=45319.66元,原告自愿請求誤工費計算為39512元,本院予以照準。六、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4750元,有泉州市伊專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發(fā)票為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鑒定結論表明原告的護理期限為傷后180天,其住院123天,出院后護理時間應計算57天,因此其出院后的護理費可按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4235元/年的標準計算57天,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護理依賴程度,結合其受傷情況,其出院后57天的護理依賴程度酌情確定為部分護理依賴,計算為54235元/年÷365天×57天×30%=2540.87元;綜合上述兩項,原告的護理費共計27290.87元。七、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計算為30722.4元/年×20年×43%=264212.64元。八、鑒于原告三處傷殘,所受精神損害較大,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25000元。九、交通費酌情確定為1000元。十、原告主張其手鐲的財產(chǎn)損失費2980元,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本案交通事故而致其手鐲受損,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財物損失2980元,本院不予支持。十一、鑒定費2460元,為原告主張權利所需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80441.11元(未扣除被告墊付的費用),其主張的超過本院核定范圍外的損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是閩A號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在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護理費27290.87元、部分殘疾賠償金57709.13元,即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鄢湟杨A付給原告的醫(yī)療費10000元(本院確認該款優(yōu)先賠付原告的非醫(yī)保部分的醫(yī)療費),其應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再賠償原告110000元。
原告超出強制保險限額的損失有:醫(yī)療費67810.17元(已扣除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預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及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94465.43元,本院確認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優(yōu)先支付原告的非醫(yī)保醫(yī)療費用)、營養(yǎng)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90元、后續(xù)治療費35000元、誤工費39512元、部分殘疾賠償金206503.51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460元,共計365975.68元。該款中的鑒定費2460元屬間接損失,依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負擔,依法應由被告朱某某、江某某負責賠償,余款363515.68元則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nèi)直接支付給原告。被告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蘇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元。
二、被告朱某某、江某某應賠償原告蘇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365975.68元;前述賠償款中,由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鑒定費人民幣2460元給原告蘇某某,其余賠償款人民幣363515.68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原告蘇某某。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24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人民幣2672元,由被告朱某某、江某某共同負擔人民幣5819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負擔人民幣1749元。鑒定費人民幣1860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負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辜偉隆
審 判 員 林大華
人民陪審員 劉惜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鄭桂艷
速 錄 員 徐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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