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513)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晉刑初字第973號
公訴機關: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家住廣東省惠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鄭奇?zhèn)ァ㈥愌嘣疲=ㄩ}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晉檢訴刑訴(2015)5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團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潘某以“陳某某”的虛假身份,通過微信向被害人施某承諾出借50萬元讓其做生意,但需要先支付利息45000元。被害人施某同意后于10月5日按約定先支付了45000元的利息,匯至被告人潘某提供的虛構為其父親陳某甲卡號為62***70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之后,被告人潘某謊稱借不到錢,在被害人施某多次催其歸還上述借款利息45000元后,被告人潘某仍未歸還且拒接聽被害人施某的電話、微信。2014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在晉江市安海鎮(zhèn)一租房內抓獲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潘某處扣押到上述贓款并返還被害人施某。
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已退賠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潘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主觀惡性小、已退還全部贓款、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潘某以“陳某某”的虛假身份,通過微信向被害人施某承諾出借50萬元讓其做生意,但需要先支付利息45000元。被害人施某同意后于10月5日按約定先支付了45000元的利息,匯至被告人潘某提供的虛構為其父親陳某甲卡號為62***70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之后,被告人潘某謊稱借不到錢,在被害人施某多次催其歸還上述借款利息45000元后,被告人潘某仍未歸還且拒接聽被害人施某的電話、微信。2014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在晉江市安海鎮(zhèn)一租房內抓獲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潘某處扣押到上述贓款并返還被害人施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破案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偵破及被告人歸案過程。
2.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照片,證實被告人潘某已退還被害人45000元。
3.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證實被告人潘某詐騙被害人施某45000元的過程及事后不退還等事實。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單,證實涉案45000元從莆田的ATM機被領取。
5.證人鄭某的證言及匯款憑證,證實被害人施某讓其職工鄭某用施某某的銀行卡轉賬45000元至被告人潘某所提供的銀行卡(卡主系陳某某)。
6.被害人施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照片,證實其被被告人潘某詐騙45000元的事實。
7.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照片,證實其對詐騙被害人施某45000元的罪行供述不諱。
上述證據(jù)均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調取的,內容客觀真實且被告人不持異議,予以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已退還給被害人施某45000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除了適用緩刑之外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jù),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罰金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蘇榮喻
代理審判員 林雅思
人民陪審員 莊昭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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