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466)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渝民初字第01468號
原告:廖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廖志飛、劉小凡,江西三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廖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下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志飛、劉小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同居,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日生育兒子劉某。因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又因原告屬智力殘疾人,經(jīng)常遭到被告嫌棄、打罵。被告的所作所為,使原告身心受到傷害,201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的離婚訴請被法院判決駁回以后,夫妻關(guān)系并無好轉(zhuǎn),雙方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因此,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劉某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補償原告今后的生活費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同居,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年**月**日生育兒子劉某。原告為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被告是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雙方均屬再婚。因雙方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夫妻之間產(chǎn)生隔閡,原告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的離婚訴請被法院判決駁回以后,夫妻關(guān)系并無好轉(zhuǎn),原告從2014年1月15日起一直居住在娘家,雙方?jīng)]有聯(lián)系。原、被告屬政府低保救助人員,原告每月可領取350元的低保費和50元殘疾補助金。兒子劉某生下后一直隨被告及爺爺、奶奶共同生活。
以上事實,有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殘疾人證,(2014)渝民初字第00873號民判決書,庭審筆錄等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屬離婚糾紛。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和抗辯的權(quán)利,因此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原、被告均屬殘疾人,婚后因身體上的缺陷,雙方在生活中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致使夫妻之間產(chǎn)生隔閡。原告第一次離婚訴請被法院判決駁回以后,夫妻關(guān)系并無好轉(zhuǎn),雙方仍然分居生活,為此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的兩次起訴及雙方目前的婚姻狀況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張婚生小孩由被告撫養(yǎng)的請求,本院認為,因小孩生下來以后一直隨被告及爺爺、奶奶共同生活,為了不改變小孩的生活習慣,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劉某某隨被告及爺爺、奶奶共同生活。根據(jù)原告現(xiàn)有的經(jīng)濟狀況,原告每月應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120元。關(guān)于原告主張被告補償其今后生活費2萬元的訴求,本院認為,因被告也屬殘疾人,靠政府提供的低保費生活,故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調(diào)解不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廖某與被告劉某某的婚姻關(guān)系。
二、婚生兒子劉某(生于20**年**月**日),隨被告劉某某共同生活至成年,原告廖某從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向被告劉某某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100元至小孩成年止。
三、駁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黎秋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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