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372)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282號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關某某。
被告:沙河市南高XX聯(lián)合車隊。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南高飛機跑道南。
法定代表人:喬某某,該車隊隊長。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xx路xx號。
負責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鵬,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關某某、沙河市南高XX聯(lián)合車隊(以下簡稱沙河XX車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財保邢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董勁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萬燁、人民陪審員王智芳組成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映火、被告XX財保邢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某某、沙河XX車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2014年8月23日,被告關某某駕駛沙河XX車隊所有的冀E×××××(冀E×××××掛)號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駛至1064KM+400M處時,撞上高速公路施工改道設施,造成原告孟某某所有的價值1750元的電子導向牌損壞的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關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孟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孟某某損失1750元。
原告孟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孟某某的身份證、冀E×××××(冀E×××××掛)號車輛信息、被告關某某的駕駛證。證明原告孟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冀E×××××(冀E×××××掛)號車的登記車主為沙河XX車隊,關某某系合格駕駛人。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冀E×××××(冀E×××××掛)號車的保單。證明被告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孟某某的電子導向牌損壞及冀E×××××(冀E×××××掛)號車的投保情況。
證據三:電子導向牌損壞照片及收據。證明原告孟某某的電子導向牌損壞的事實及價值。
被告XX財保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不能證明電子導向牌是原告孟某某所有及其是在此次事故中損壞。
被告XX財保邢臺中心支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關某某、沙河XX車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其為放棄舉證、質證等相關的訴訟權利。
經庭審質證,被告XX財保邢臺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孟某某提交的證據一、二、三有異議,認為該三份證據不能證明電子導向牌為原告孟某某所有。
對上述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提供的三份證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能夠充分證明電子導向牌為原告孟某某所有及其價值,對上述三份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被告關某某駕駛沙河XX車隊所有的冀E×××××(冀E×××××掛)號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駛至1064KM+400M處時,撞上高速公路施工改道設施,造成公路施工改道設施損壞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關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后,原告孟某某以其所有的電子導向牌損壞為由,與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財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損,對其要求三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17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孟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董勁松
審 判 員 萬 燁
人民陪審員 王智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唐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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