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401)
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保民初字第10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俊平,山西臺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戚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東林,山西天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沙河市某通車隊。
負責人:劉某某,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褚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員工。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
負責人:張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永,容城縣大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趙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楊某某、沙河市某通車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陳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俊平、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青奇、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東林,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江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沙河市某通車隊、陳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追加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被告,于2014年4月9日再次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俊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楊某某、沙河市某通車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陳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15日2時45分許,申慶榮(已死亡)駕駛的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王某某的車號為豫E91***/豫EM***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五保高速郝家里隧道301KM+900M處時,與楊某某駕駛的冀EC6***/冀E8Q**掛半掛車,趙少輝駕駛的冀FE4***/冀F4R**掛號半掛車連環(huán)追尾,造成申慶榮搶救無效死亡,原告王某某受傷,豫E91***/豫EM***掛半掛車及路產(chǎn)損壞的交通事故。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二支隊十一大隊出具的晉高二11公交認字(2013)第01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慶榮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少輝、楊彥明、王某某、武偉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豫E91***/豫EM***掛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投保,依據(jù)車輛掛靠合同書和保險合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EC6***/冀E8Q**掛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依據(jù)車輛掛靠合同書和保險合同,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某所有的冀FE4***/冀F4R**掛號半掛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依據(jù)保險合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陪侍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整容費用、撫養(yǎng)子女和贍養(yǎng)老人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16萬元。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營運損失費18萬元。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保德德馨醫(yī)診斷證明、出院證復印件,保德德馨醫(yī)院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保德縣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轉診轉院審批表復印件。3、林州市中醫(yī)院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復印件。4、王俊才等人戶口復印件。5、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6、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7、車輛掛靠合同書復印件。8、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保險單復印件。9、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保險單復印件。10、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保險單復印件。11、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險單復印件。12、醫(yī)療費票據(jù)。13、住宿費票據(jù)。14、交通費票據(jù)。15、鑒定費票據(jù)。16、山西嘉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2件。17、林州市城郊鄉(xiāng)楊水洼村民委員會證明。18、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復印件。19、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忻州路政大隊公路賠償通知書、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太路政大隊收據(jù)2支。
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辯稱,答辯人與王某某實際是掛靠關系,王某某實際是該車的車主,答辯人僅是名義上的車輛所有權人,原告在訴狀中也認可這一事實,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答辯人對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二、對原告的損失答辯人不存在過錯,故對原告的損失,答辯人不承擔責任。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在責任范圍內(nèi)依法賠償,在限額內(nèi)理賠,按比例承擔責任。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是冀EC6***/冀E8Q**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登記掛靠在沙河市某通車隊,該車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jù)道交法第76條的規(guī)定,原告所訴請求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沙河市某通車隊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交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在本案中,原告的證據(jù)應具備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對于本案產(chǎn)生的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超出限額的,由商業(yè)險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
被告陳某某辯稱,一、此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我無責,因此,我不負責賠償。二、我所有的車輛冀FE4***/冀F4R**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如應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代我賠償。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辯稱,依法無責范圍內(nèi)承擔,給未起訴的受傷人員留出份額。
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一、答辯人承擔保險賠償?shù)那疤帷<紼C6***在答辯人處投保一份交強險,保險期間是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保險金額122000元,首先應核實保單、行駛證、駕駛證、資格證,查看其所投保險種、保險金額、被保險車輛是否具備有效行駛證件,車輛是否檢驗合格,司機駕駛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nèi)以及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相符,是否具有有效營運資格證,以此確定是否屬于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在屬于保險責任的前提下,查明事實確屬保險責任,我公司同意按照法律及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按規(guī)定的各項限額分項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二、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具體訴求數(shù)額和計算方式,待質證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及保險合同約定等法律法規(guī)確認。三、本案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表示不予質證。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表示:對醫(yī)院出具的證據(jù)無異議。交通費中好多車票原告不能說明為何乘車,住宿費條據(jù)中好多不合法。鑒定費不在商業(y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對十級傷殘認可,對于路損、第三者損失不予理賠,關于車損的鑒定報告需向上級匯報。關于當事人病歷、轉院證明,請法院認定。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原告證據(jù)表示:同意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于休息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應按公安部出具的傷殘休養(yǎng)日期進行計算,車輛損失項目和金額過高,應按永安公司和平安公司對該車輛核定的數(shù)額確定車損,保留對該車重新鑒定的權利,對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對原告證據(jù)表示:同意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意見,住院期也屬于休息期,鑒定書中的休息期是總的天數(shù)。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至12被告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7、18,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提供的住宿費票據(jù)不正規(guī),不予全部認定,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沒有說明用途,部分票據(jù)與本案無關,不予全部認定。原告提供的鑒定書,系本院報請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被告未提出重鑒定申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jù),與鑒定書印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認定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9月15日2時45分許,申慶榮駕駛的豫E91***/豫EM***掛號車行駛至五保高速(保德方向)301KM+900M處時,與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EC6***/冀E8Q**掛號半掛車,趙少輝駕駛的冀FE4***/冀F4R**掛號半掛車連環(huán)追尾,造成申慶榮搶救無效死亡,原告王某某(豫E91***/豫EM***掛號乘車人)、冀EC6***/冀E8Q**掛號車乘車人楊彥明、武偉力受傷,三車車輛及路產(chǎn)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二支隊十一大隊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晉高二11公交認字(2013)第01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慶榮駕駛機動車遇緊急情況操作不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某某駕駛反光標識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申慶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少輝、楊彥明、王某某、武偉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原告王某某受傷后,被救護車接入保德德馨醫(yī)院住院治療,2013年9月20轉入林州中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原告被林州市中醫(yī)院診斷為左側第2-11肋骨骨折。2、雙側胸腔積液伴左肺下膨脹不全,3、考慮左側眼眶內(nèi)側壁骨骨折。原告在保德德馨醫(yī)院支出醫(yī)療費4958、1元,在林州市中醫(yī)院支出醫(yī)療費8991、8元,忻州市人民醫(yī)院支出醫(yī)療費263元(鑒定過程中)。2014年2月26日,山西嘉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晉嘉司鑒(2014)臨鑒字第41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王某某身體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休息期90-120日,營養(yǎng)期45日,護理期15-20日。2014年2月26日,山西嘉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晉嘉司鑒(2014)資咨字第5號豫E91***/豫EM***掛重型半掛牽引列車車損咨詢意見書,載明:該列車事故車損評估價值主車為143873元,半掛車為500元,合計144373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4000元。因事故導致路損,原告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太路政大隊支出路產(chǎn)損壞賠償費725元,施救費用1775元。王某某父親叫王俊才,1942年出生。王俊才有兩個子女。王某某妻子叫劉彥芳,王某某有三個小孩,一個成年,未成年的出生時間分別為2003年和2004年。王某某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豫E91***/豫EM***掛號車掛靠在被告林州市某某汽運有限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王某某。豫E91***號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100000元/座)、車輛損失險(限額24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冀EC6***/冀E8Q**掛號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楊某某,登記掛靠在被告沙河市某通車隊經(jīng)營。冀EC6***車在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冀EC6***車在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限額為1000000元。冀E8Q**掛號車在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限額為100000元。冀FE4***/冀F4R**掛號半掛車為被告陳某某所有。冀FE4***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2013年河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475、34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623、73元。2013年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154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017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該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事故被侵權人為多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按上述規(guī)定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河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山西省,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高于河南省。原告請求就高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的賠償項目及費用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4212、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50×35)元,3、營養(yǎng)費900(20×45)元,4、殘疾賠償金16950、68(8475、34×20×10%)元,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114(6017×8、5×10%)元,6、精神撫慰金5000元,7、護理費2164(22565÷365×35)元,8、誤工費16370(49792÷365×120)元,9、交通費527元,10、住宿費120元,11、傷殘等級鑒定費3000元;12、車損144373元,13、路產(chǎn)賠償款725元,14、施救費1775元,15、車損鑒定費11000元。冀EC6***車在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冀FE4***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豫E91***號車駕駛員申慶榮近親屬另案起訴的實際,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438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9825、2元,在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438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465、58元,在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償原告100元。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系冀EC6***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根據(jù)楊某某的過錯程度及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賠償交強險限額外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30%即58731、84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為豫E91***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人,根據(jù)申慶榮的過錯程度及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條款、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在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交強險限額外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的70%,即137040、96元。鑒定費系必要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不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被告不承擔訴訟費的意見不符合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賠償請求,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6205、2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003、58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8731、84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四、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37040、96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00元,原告負擔2183元,被告某甲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493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負擔38元,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1106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負擔2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繼軍
審 判 員 郝志飛
代理審判員 高 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白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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