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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759)

葫蘆島市龍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二初字第00065號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港區(qū)龍灣大街。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華,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住葫蘆島市龍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史寶華,遼寧義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于丹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蘇劍秋、耿麗梅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書記員甘蕾擔任法庭記錄,并分別于2014年6月27日、7月23日、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振華,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寶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在本訴中訴稱:原告為裝修公司,被告為酒店經(jīng)營業(yè)主。2013年上半年,被告因經(jīng)營酒店的需要,與我公司簽訂一份《裝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公司為被告裝修位于龍港區(qū)文化路**號樓的**酒店,工程內容為室內外基礎裝修,承包方式為原告負責人工,被告負責材料?!堆b修施工合同》還對工程工期、設計、價款、材料供應、工程驗收以及違約金支付等做了詳細的約定。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3900000元和付款方式為分批付款,其中,約定第二次付款在瓦工活結束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人工費30%,即12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方工人開始進場施工,被告也如約支付了第一筆款項,但是,當我方公司按照約定瓦工活結束后,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筆款時,被告卻一直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導致工程無法繼續(xù)下去,并導致原告無法支付工人工資,工人意見非常大。另外,在此階段,按照原告的要求和確認,對工程進行了部分變化,增加了工作量,多發(fā)生了部分費用也應一并支付給我公司。另外依照合同違約條款的約定,被告每延誤一日需向我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10‰的違約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工程款162813元,違約金2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某在本訴部分辯稱: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當原告完成瓦工活時被告才給原告工程款120000元,但事實上原告的瓦工活并沒有結束,如廚房地磚沒有鋪設,因此我方才沒有給付120000元,這是由于原告的違約造成的,所以我方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反訴原告李某某在反訴部分訴稱:反訴人為酒店經(jīng)營業(yè)主,因經(jīng)營酒店的需要與被反訴人簽訂《裝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反訴人為反訴人裝修靜聞花香酒店,工程內容為室內外基礎裝修,工程總價款390000元,付款方式為分批付款,竣工期限為2014年4月12日。其中約定第二次付款在瓦工活(包括房間過門石的安裝)結束時,反訴人支付被反訴人120000元工程款。合同簽訂后,反訴人如約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被反訴人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全部瓦工活,現(xiàn)還剩余22個房間的過門石沒有安裝,就帶著工人離開現(xiàn)場,至今工程仍停留在第一階段。至反訴人提起反訴之日止工程已經(jīng)超期74天,給反訴人帶來巨大經(jīng)濟損失。其中包括:1、因延期交工,酒店不能及時營業(yè)造成的房租費用損失30,410.95元。2、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由被反訴人雇傭打更人員看管場地及貨物的安全,雇傭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被反訴人停止施工后,沒有繼續(xù)履行雇傭打更人員的義務,致使反訴人自己承擔3個月的打更費用4,800.00元,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反訴人承擔。3、因被反訴人無故中止施工,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第一階段的部分瓦工活也未交付驗收,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其應支付工程總價款30%部分的違約金即117,000.00元。4、要求被反訴人完成首次付款所含工程量,即完成剩余22個房間過門石的安裝,餐廳、廚房地磚、墻磚的鋪設安裝。5、同時因被反訴人的違約行為,反訴人要求與其解除《裝修施工合同》。因李某某在第一次庭審中當庭提出反訴,故本案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審理。在第二次庭審中李某某要求增加訴訟請求,墊付的打更費用5,300.00元,運磚產生的人工費700.00元,辦理消防的費用5,000.00元,合計增加11,000.00元。

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在反訴部分辯稱:一、我方?jīng)]有違約,而是反訴方違約。反訴方?jīng)]有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給付工程人工費,才導致工程無法繼續(xù)進行,出現(xiàn)工期順延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施工方不承擔責任。另外,工程還未竣工,沒有達到驗收標準,根本談不上驗收和根本違約,故反訴方主張違約賠償和工程延期損失以及雇傭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二、過門石未安裝的原因是反訴方?jīng)]有提供材料造成的。合同約定施工方包工不包料,反訴方負責提供材料,過門石應當由反訴方提供,但直到瓦工活完工,反訴方也沒有提供過門石,此種情況下造成的工期順延,施工方不承擔責任。三、不存在餐廳、廚房地磚墻磚未完工的情況,只有少量磚未粘,也是因為反訴方要對棚頂進行其他安裝,沒有讓我方粘。過門石和這點未粘的磚工程量不過一天,反訴方如果當時提供或者要求,隨時可以安排施工人員進行安裝,我方不可能讓整個施工隊無期限的等著反訴方提供過門石和改造完工。究其實質,是反訴方不兌現(xiàn)給付約定工程人工費,導致工程無法繼續(xù)進行。四、關于解除合同,反訴方無權要求解除。對于本案來說,違約的是反訴方,反訴方?jīng)]有提出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反訴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無法成立;其次,如果約定解除,我方同意解除,但前提是按照合同約定結清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本案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簽訂合同編號為002185《葫蘆島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乙方為甲方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qū)文興路**號的靜聞花香酒店進行室內外基礎裝修,承包范圍包括水電、瓦工、木工、油工、焊工、架工;承包方式為乙方只包工、不包料;開工日期為2013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合同第3.6條約定發(fā)生以下情況下,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包括: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2、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3、甲方未按時驗收隱蔽工程的,4、甲方未按時供應合同約定的材料和設備的,5、7日內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6、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7……;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總計390,000.00元;約定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jīng)理為馬XX;合同補充約定:一、1、此工程力工費部分不再加其它費用(不含地下室排水坑);2、此工程按預算人工費清單施工;3、如有變更或增減項按實際發(fā)生結算,不計預算內;4、在中期付款時,結清增減項部分發(fā)生的費用。二、1、首次預付款為50%計190,000.00元整,在本月15日支付;2、二次支付工程人工費30%計120,000.00元整,于瓦工活結束時支付;3、三次支付人工費15%計50,000.00元整,于木工活結束時支付;4、工程結束竣工后支付尾款5%計30,000.00元整,一次性結清;5、此工程為清包人工費,不留保證金(質保金),所有材料甲方供應;6、此工程預算總造價實收300,000.00元整,管理費90,000.00元整。李某某已實際給付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工程款190,000.00元。在雙方簽字確認的《預算價格》中,力工一項體現(xiàn)金額為33,190.00元,內容為砸樓梯、砸墻負一層至四層。

另查明,在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提供的由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11.2條約定: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的,每延誤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10‰的違約金。11.3條約定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按已付工程進度款之和的5‰支付違約金。合同尾部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蓋章。而在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提供的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11.2條及11.3條中關于違約金的給付標準是空白項。在合同尾部僅在乙方處有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的簽字及蓋章,甲方簽字蓋章處為空白。

另查明,2014年9月4日,組織雙方當事人看工程現(xiàn)場,李某某稱本案所涉房屋系租賃得來,每天都在產生房租,現(xiàn)因雙方在裝修過程中產生分歧,為解決雙方的糾紛,故申請以下事項:1、對現(xiàn)有已完工的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用以確定施工方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數(shù)額;2、因雙方在裝修過程中產生糾紛,后續(xù)裝修無法正常進行,申請解除與裝修公司間的合同;3、剩余房間過門石及餐廳、廚房地磚墻磚的鋪設不再要求裝修公司繼續(xù)完成。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答復稱:1、同意李某某就已經(jīng)施工的工程量及價款進行鑒定,用以確定我方已裝修發(fā)生的實際工程款;2、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裝修合同;3、同意就剩余過門石、餐廳及廚房磚的剩余活兒不再組織施工方人員施工,就現(xiàn)有的活兒,干到哪兒就算哪兒。

另查明,在雙方當事人的共同選擇下,依法選擇錦州某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的鑒定,上述鑒定機構在現(xiàn)場實際測量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詢問,出具編號為造咨字(2014)035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該報告載明:對本案所涉房屋現(xiàn)有的已完成的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至2014年10月28日確定的司法鑒定結果為:工程鑒定總造價為160,996.62元。本次鑒定發(fā)生鑒定費用4,800.00元,已由申請鑒定方李某某預交。在組織雙方對上述鑒定報告進行質證時,原告(反訴被告)提出質證意見如下:1、因為本案是按照約定固定價計算工程款,故鑒定應當對工程量按照約定完成的百分比進行鑒定,裝修公司屬于盈利性單位,不是無償服務的單位,不能按照工程造價的鑒定結果來認定費用。2、鑒定遺漏多處施工項目,比如:內墻抹灰工程實際為2200平方米以上,而鑒定結論是1433平方米;遺漏了室外平臺找平層,抹地面和壓光30多平方米等等;力工整個項目都沒有計算。3、電工和水暖工套用國家定額嚴重偏離合同,導致該部分賠錢。4、該工程按照預算基本完成大部分,僅剩下水暖和電工安裝、木工和大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基本上完成80%以上,鑒定的數(shù)額明顯與事實不符。故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2015年1月5日,鑒定機構對于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質證意見進行答復,內容大致為:1、在鑒定報告中已經(jīng)明確了鑒定方法、工程量計算以及計價依據(jù);2、鑒定行為中不存在按百分比計算的依據(jù),工程量的鑒定就是遵循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來計算的,不能按照當事人的想法想怎么算就怎么算;3、關于盈利的說法,鑒定機構在報價表以及施工合同中均未找到利潤率的相關數(shù)據(jù)及證明資料,故證據(jù)不足,在鑒定中無法支持;4、至于數(shù)量問題,應由原被告雙方自己負責,在鑒定中所采用的材料均是原被告雙方自己提供的,而且在鑒定過程中多次找到雙方對量核實,所有的工程量均是雙方認可的,并且給了雙方充足的時間進行核實,整個計價過程都是公開的,所謂的遺漏是不存在的,這在鑒定報告計價匯總表中記載的很清楚,同時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有力工的存在。上述鑒定機構對于質證意見的回復已向雙方當事人告知并送達,但在指定的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后續(xù)的意見。

上述事實,有《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預算價格》、圖紙、房屋租賃合同、照片、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經(jīng)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所持合同在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部分存在差異,且李某某所持合同無其本人的簽字,故應按照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所提供的經(jīng)雙方質證無異議的合同作為分析案情的依據(jù)?!额A算價格》中體現(xiàn)預算價格合計為323,858.40元,其中包含力工一項33,190.00元。但雙方對實際商定工程款為300,000.00元,管理費90,000.00元并無異議。因李某某方對于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提供的關于工程存在增加項及減少項變量的證據(jù)不認可,同時本案又委托有資質鑒定部門對已發(fā)生工程量及價款進行鑒定,故對于裝飾公司提供的該份工程量變更證據(jù)材料不應予以采信。關于鑒定問題,對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裝飾公司方存在諸項異議,鑒定機構已對每一項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履行了其接受詢問的義務,裝飾公司方在接到鑒定機構關于其方提出質證意見的解釋說明后并未發(fā)表其它意見,應視為其已認可鑒定機構的解釋說明,同時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避免雙方當事人損失的繼續(xù)擴大,裝飾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依法進行重新鑒定的條件,對其之前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應予以采納,應按照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160,996.62元來認定已完成的工程量。但是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時忽略了力工一項的實際發(fā)生,關于力工費用及力工工作內容在雙方簽訂的《預算價格》中也有明確的體現(xiàn),故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力工價格33,190.00元計算到已完成的工程量中去,考慮到預算價格與合同價格存在差異,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算折和后的力工價格約為30,745.00元(33,190.00元/323258.40元×300,000.00元),故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已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價格應為191,741.62元。李某某在實際支付了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工程款190,000.00元后,還應支付給其1,741.62元。關于發(fā)生的鑒定費4,800.00元,因是為確定已完成工程量及價格支付的必要性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一半為宜。關于違約問題,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主張是因李某某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隊離場,故李某某是違約方;而李某某則稱是因裝飾公司未能完成全部瓦工活,還未達到支付第二階段工程款的階段,其私自離場,造成李某某各項損失,故裝飾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第二階段工程款的給付時間約定為瓦工活結束時支付,而本案所涉工程過門石的安裝、餐廳廚房地磚墻磚的鋪設及粘貼工作確實沒有實際完成,但對于上述工程未完工的原因,雙方均持有不同意見,但無論意見如何,雙方均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自身的觀點,僅有證人的證言也無法予以完全采信,故雙方當事人均應對工程未繼續(xù)完工造成停滯負有一半的責任,應相互沖抵較為適宜。關于李某某主張的因工程未按期完工造成租賃物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該部分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不應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主張的其已支付給打更人員打更費4,800.00元的訴訟主張,因其無法證實該部分費用應由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承擔,故亦不應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主張的應由裝飾公司繼續(xù)完成過門石及剩余瓷磚安裝以及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訴訟請求,因在審理過程中予以解決,故不再加以論述。關于李某某在后續(xù)庭審過程中主張的打更費用5,300.00元,運磚產生的人工費700.00元,辦理消防的費用5,000.00元,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施工位置漏水產生損失2,000.00元的各項訴訟請求,因其提出已超期且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本案不予一并審理,其可另行提起告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不再就本案所涉工程進行施工;

二、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工程款1,741.62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在本訴及反訴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96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672.00元,郵寄費40.00元,鑒定費4,800.00元,合計10,472.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承擔5,236.00元,剩余部分5,236.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 丹

人民陪審員 蘇劍秋

人民陪審員 耿麗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甘 蕾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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