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史某與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174)
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1402民初字第227號
原告史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寶華,系遼寧義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佟某,女。
原告史某與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寶華,被告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佟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史某訴稱,我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東城中路處經(jīng)營一彩票站,彩票站編號為21140***。2014年至2015年4月23日之間,被告佟某某在我處多次購買彩票,共賒購欠款88230.00元。2015年4月23日給我出具欠條一張,注明欠款人為佟某甲。當日又購買彩票1440.00元,約定與以前欠款一起給付。事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的彩票款,被告一直支拖不還?,F(xiàn)起訴,要求被告佟某某給付拖欠的彩票款89670.00元,并給付拖欠期間的利息。
被告佟某某辯稱,我不叫佟某甲,就叫佟某某。我是在原告處多次購買彩票,但我不欠原告彩票款。原告的代銷證在第一次開庭時未出示,值得懷疑。原告應(yīng)該出具我的欠款明細,就憑一張欠條不能證明我欠款,另該欠款不應(yīng)給付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東城中路**處承兌并經(jīng)營一彩票站,彩票站編號為21140***,2015年1月5日變更經(jīng)營者姓名到自己名下。原告在經(jīng)營該彩票站期間,被告佟某某多次到該站購買彩票,截止2015年4月23日止,被告累計賒購彩票欠款88230.00元,被告佟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款人處注明為佟某甲。
另查明,在本院的另一次庭審中,被告佟某某并未否認其曾用名為佟某甲,也未否認上述欠款事項。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佟某某出具的欠條,原庭審筆錄載卷,經(jīng)當庭質(zhì)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經(jīng)營的彩票站,多次賒購原告彩票,早已相識并建立了一定的信賴關(guān)系,欠付原告彩票款,其出具的欠條中欠款人雖寫為佟某甲,實際系其本人所欠無疑。故對此欠款88230.00元,被告應(yīng)當承擔給付責任。原告主張的其余1440.00元彩票款,未有證據(jù)證明系被告所欠,被告亦不認可,對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解此欠款不應(yīng)給付利息,因欠條中未有利息約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史某彩票款88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1.00元,由被告佟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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