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2閱讀量:(1743)
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代刑初字第67號
公訴機關山西省代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忻州市看所守。
辯護人于新民,山西省卓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縣人民檢察院以代檢刑訴(20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夏歡、王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辯護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8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多元人民幣的價格向王某某(已判)購買被盜80型摩托車一輛,經物價部門鑒定,該摩托車價值1000元。
1998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分別以人民幣50元和人民幣70元的價格向王某某(已判)購買被盜自行車兩輛。經物價部門鑒定,兩輛自行車價值共300元。
1998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為王某某(已判)銷售被盜自行車一輛,獲贓款90元。經物價部門鑒定該自行車價值400元。
上述事實,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的行為數額不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處罰數額2000元,贓物已被收繳并退還失主,買贓自用,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當庭認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代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已執(zhí)行)。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俊平
審判員 李春凱
審判員 王建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賈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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