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與章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71)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1284民初33號
原告陸某,女,漢族,現(xiàn)住浙江省泰順縣。公民身份號碼:×××1742。
委托代理人馮松斌,系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
被告章某甲,男,漢族,現(xiàn)住四會市。公民身份號碼:×××171X。
原告陸某與被告章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松斌、被告章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分別于20**年*月*日、××××年××月××日和20**年*月*日生育了婚生子女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原告與被告在結婚期間共同設立經(jīng)營四會市東城區(qū)國藝包裝盒加工廠和四會市東城區(qū)國藝珠寶首飾包裝總匯,并購買了房產(chǎn)和小汽車等財產(chǎn)。2015年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存在出軌行為,被告因此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背叛原告。但后來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并未改過自新?,F(xiàn)由于兩人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難以再共同生活。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兒子章某乙和女兒章某丁由被告撫養(yǎng),兒子章某丙由原告撫養(yǎng),雙方共同承擔子女的生活、教育、醫(yī)療等撫養(yǎng)費用;3.平分夫妻位于四會市盈峰花園二座*的房屋,價值30萬;4.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遞交證據(jù):1.戶口本、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子女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2.土地使用權、房產(chǎn)證,證明原告與被告在四會生活居住滿一年。3.保證書與聊天記錄,證明被告存在出軌行為。
被告答辯稱: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與原告的感情還沒有破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02年下半年認識后談婚,××××年××月××日登記結婚,分別于20**年*月*日、××××年××月××日和20**年*月*日生育了兒子章某乙、女兒章某丙、女兒章某丁。2015年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存在出軌行為,雙方產(chǎn)生矛盾,被告因此寫下了《保證書》。
座落于四會市東城街道衛(wèi)民路盈峰花園*座*號(16樓)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是相識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的,并先后生育了三個子女,夫妻兩人在本市經(jīng)營多年,當時夫妻關系尚好,且購買了商品房居住,生活本來是幸福和睦的,原、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的。但被告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誠的義務,是雙方產(chǎn)生矛盾主要原因之一,對被告此所為應予批評指正。考慮到被告已有悔意,要求和好,現(xiàn)雙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告應消除離意,被告應盡一個為人之夫的責任,應珍惜現(xiàn)有的家庭,被告更要有爭取和好的實際表現(xiàn),爭取夫妻早日能和好,并為兒女的健康成長營造有利的環(huán)境。
因原、被告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的程度,本院不準原、被告離婚,原、被告的子女撫養(yǎng)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陸某與被告章某甲離婚。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何倩儀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