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馮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122)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309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麗敏,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農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趙生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經(jīng)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不合,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現(xiàn)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女兒馮某甲并由被告給付撫養(yǎng)費400元,償還借款9500元。
被告馮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我沒有打過原告,我們夫妻感情尚好,為了孩子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15年1月8日登記結婚,2015年8月6日生女孩馮某甲。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務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婚生女馮某甲在哺乳期內隨原告張某某生活?;楹蠓蚱薰餐瑐鶆?500元,無共同財產(chǎn)。
另查明,原告張某某的婚前陪嫁財產(chǎn)有彩色電視機1臺、冰箱1臺、毛毯3條、箱子2個、熱水壺2個。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原、被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經(jīng)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在處理夫妻關系及家庭問題上存在矛盾,缺乏積極的交流和溝通,但由于雙方分居時間較短,如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和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離婚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生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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