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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崆刑初字第86號
公訴機關(guān)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某,男,出生于平?jīng)鍪嗅轻紖^(qū),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肿カ@,同年10月24日被該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
2007年6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号刑幱衅谕叫塘?,并處罰金10000元。2011年9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陳某,又名陳某某,男,出生于平?jīng)鍪嗅轻紖^(qū),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肿カ@,同年10月15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辯護人白玉恒,甘肅勝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來某,男,出生于甘肅省華亭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中淌戮辛?,同?1月21日被逮捕。
辯護人車登明,甘肅勝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中淌戮辛簦?1月21日被逮捕。
2011年8月30日因賭博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處以罰款500元,并收繳賭資1800元。
辯護人姜建新,甘肅勝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陳某犯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紅霞、代理審判員趙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白玉恒,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車登明,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姜建新到庭均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代銷,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yīng)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陳某的刑事責任,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的刑事責任。在盜竊共同作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陳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并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間量刑,對被告人陳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間量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并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屬從犯、分贓數(shù)額較小,無前科,能主動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張某某起居間介紹作用,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無前科,且涉案贓物基本被追回,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人黃某某雖然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明顯,但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能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又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考慮到其家庭有兩個年幼的小孩需其照顧,建議對黃某某在二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被告人朱某某提議、踩點,與被告人陳某預(yù)謀后于2013年10月4日凌晨0時40分,由被告人陳某駕駛甘L-72***號黑色吉利轎車拉乘朱某某竄至本區(qū)廣場附近,陳某駕車在一巷道內(nèi)等候,被告人朱某某撬開集賢巷3號樓1單元301室,盜得松下攝像機1部、1小包玉石、瑪瑙首飾。后返回被告人陳某等候處,并將被害人家中有保險柜一事告知被告人陳某。二人商議后,用廣告紙遮住車牌號,駕車返至被害人家附近,再步行進入其家中將價值600元的保險柜盜出,開車拉至本區(qū)某某鎮(zhèn)陳洼村陳某家中。開啟保險柜,盜得柜內(nèi)玉石、翡翠、瑪瑙、鉑金、黃金等首飾,共計盜竊價值235686.34元。后二被告人經(jīng)與被告人張某某聯(lián)系,將盜得的價值101628.71元的贓物部分銷給被告人張某某,另一部分通過張某某介紹,銷給被告人黃某某,計銷贓得款5700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購得贓物價值計82831.39元。案發(fā)后,從朱某某、陳某處追回贓物價值123380元,且朱某某退賠經(jīng)濟損失12200元,陳某退賠經(jīng)濟損失5000元。從張某某追回贓物價值計18797.32元。從黃某某處追回部分贓物價值計26452.18元,且其退賠經(jīng)濟損失49179.75元??傆嬜汾E、退賠價值為235009.25元,均已發(fā)還被害人,同時被告人黃某某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要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陳某、張某某、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平?jīng)鍪泄簿轴轻紖^(qū)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辯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戶籍證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盒淌屡袥Q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證人潘某、劉某某、朱某某、閆某、郭某甲、米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陳某、張某某、黃某某的供述;甘肅省金銀貴金屬珠寶玉石飾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站檢測報告、平?jīng)鍪嗅轻紖^(qū)價格認證中心物品價格鑒定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yīng)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贓物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對各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在盜竊共同作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應(yīng)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yīng)減輕處罰。歸案后,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又能配合公安干警追回大部分贓物,且被告人朱某某、陳某、黃某某能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均可對其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庭審中,各被告人能自愿認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予被告人黃某某追贓、退賠價值數(shù)額大,交納全部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且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諒解,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蓪ζ溥m用緩刑。對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陳某、張某某、黃某某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量刑事實,可予采納。對被告人黃某某辯護人認為其犯罪主觀故意不明顯的辯護意見,因相關(guān)書證、證人證言及各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供認,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黃某某在對方向其出售大量黃金手飾時,已對物品的來歷產(chǎn)生懷疑,但為貪圖非法利益,仍以明顯低于市場的正常價格予以收購,其主、客觀表現(xiàn)已完全證實其犯罪主觀故意明顯,故對這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量刑時可予考慮。對被告人陳某、張某某各自辯護人的量刑情節(jié)辯護意見,與查證事實相符,可予采納,對陳某辯護人的刑期辯護意見,因不符合被告人陳某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jié),故不予采納。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2、作案工具甘L-72***號黑色吉利轎車一輛附行駛證正副本、開鎖工具一套、刀片一把、錫箔紙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旭霞
代理審判員 高 娟
代理審判員 孫 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冶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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