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8閱讀量:(1684)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酒肅總初字第83號
原告韓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偉,甘肅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偉、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系同學關系。2014年7月,被告因種地資金緊張,提出向我借款300000元,并承諾十幾天后還款。2014年7月14日,我向被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出具欠條、借款承諾書。經多次催要未果?,F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8000元,合計3780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當時約定向他借款300000元,但他實際只給了160000元,我給他打的是300000元的條子,現在沒有能力承擔那么高的利息,我愿意償還30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系同學關系。2014年7月14日,被告張某某因承包種地提出向原告韓某某借款300000元。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到韓某某現金叁拾萬元整(¥300000元整),(備注:從前所有借條全部作廢),借款人張某某,2014年7月14日”。被告并書寫借款承諾書一份,并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每日本金的2%。原告催要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借條、借款承諾書及庭審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韓某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實,由被告出具的欠條、借款承諾書予以證實,原告韓某某依約向被告借款,被告張某某作為借款人理應按期償還借款,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3000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78000元,有雙方約定,且未超過法律標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辯解意見,經查,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78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70元,減半收取3485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 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 趙亞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