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8閱讀量:(1678)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902民初1049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偉,甘肅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建宙、劉娟萍,甘肅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偉,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孟建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我與被告2013年初認識,2014年7月30日登記結婚?;楹蟪跗诟星樯泻?,但隨著共同生活時間變長,發(fā)現被告脾氣暴躁,常為瑣事指責、毆打我。2015年7月我起訴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分居至今?,F請求判令我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同意離婚。婚后我處處體諒、關心原告及其家人,但原告大多數時間待在娘家。起初是照顧病重的父親,后又照顧獨身的母親,總計我與原告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3個月。我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父親病逝,其父的個人養(yǎng)老金(余額93504.05元)、企業(yè)年金、住房公積金原告與其母親已經領取,還有住房一套,以上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有權分割。我要求原告退還彩禮30100元,訂婚五金27000元,女戒8700元,改口費10000元,給原告待客費7500元,銀手鐲2800元,寶石手鏈5800元,手表200元,ipad平板電腦2600元,婚紗1200元,辦理護照400元,合計96300元。此外婚禮禮金53100元,用我母親信用卡消費56000元,房租41000元,共計134700元,要求原告退還67350元。我母親失業(yè)多年,所有積蓄操辦了婚禮,導致現在生活困難。
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識談婚,2014年7月30日自愿登記結婚?;楹蠓蚱薷星樯泻?。在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有時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加之雙方缺乏溝通交流產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
另查明,審理中,原告稱收到彩禮20000元中返還被告2000元,改口費為10100元;購買的五金、女戒、寶石手鏈離家時沒有帶走;平板電腦是自己出錢購買的。銀手鐲、手表、項鏈墜子原告已返還被告。原告父親2014年9月病逝后,其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原告愿意退還被告彩禮10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關系并未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依法應準予離婚。被告辯稱原告繼承其父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原告父親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現被告要求本案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原、被告雖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按照習俗給付原告的彩禮和改口費,原告應酌情返還18000元。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帶走的五金、女戒、寶石手鏈,原告稱以上物品離家時留在被告家中,上述物品下落不明,故對被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還自己購買給原告的平板電腦一臺,原告稱此物為自己購買,被告對該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待客費7500元,購買婚紗費1200元,辦理護照費400元及禮金、消費、房租收入一半的請求,與返還彩禮無關聯性,故對被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原告王某返還被告張某某彩禮18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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