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計某甲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9閱讀量:(1501)
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金民中初字第99號
原告計某甲。
委托代理人崔剛,酒泉政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計某甲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崔剛、被告李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系,2013年在金塔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半未生育子女。由于雙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之間的脾氣、性格、秉性都不相同,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出現(xiàn)了較多矛盾。2013年11月初原告回娘家居住,雙方已經分居近兩年?,F(xiàn)起訴法院,1、要求與被告離婚;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0元;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2013年我與原告自由戀愛,2013年在金塔賓館舉行婚禮,于2013年10月領取結婚證書。在這期間,我于2013年給原告彩禮108800元,是通過轉賬的形式轉到原告的父親計某乙賬戶,舉行婚禮的時候原告父親又退回彩禮20000元。2013年原告要買“三金”,不買不結婚,給原告現(xiàn)金25000元。原告的母親說原告12歲的時候,生病導致失聰,我們談戀愛的時候就是通過手寫進行溝通。登記結婚后一個星期,我與原告發(fā)生家庭瑣事爭吵,原告的父親就把原告帶走了?,F(xiàn)原告不退還彩禮我不同意離婚,我不賠償精神撫慰金。
審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相識談婚,2013年舉行婚禮儀式,2013年10月在金塔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在結婚前患有神經性耳聾,2013年11月初,雙方因家庭瑣事吵架,原告耳部受傷便回娘家居住,期間,原告做了流產手術,現(xiàn)雙方已經分居近兩年。在婚前被告給原告彩禮108800元,舉行婚禮時原告父親計某乙又退回彩禮20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結婚證書、診斷證明、銀行轉賬記錄單、詢問計某乙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但婚后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被告婚前給付原告彩禮,因原、被告于2013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3年11月初分居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給被告生活帶來了一定困難,被告請求返還彩禮,本院予以支持,應酌情返還。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一款(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計某甲與被告李某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
二、原告計某甲返還被告李某彩禮4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給付;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培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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