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等與唐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2閱讀量:(1467)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陽民初字第4502號
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
原告阮某甲。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基本情況同上,系阮某甲母親。
原告阮某乙。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基本情況同上,系阮某乙母親。
原告阮某乙,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
原告孔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霞,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井研縣。
被告胡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富順縣。
被告自貢市太安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永年鎮(zhèn)(原沙羅鄉(xiāng)政府內)。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貢市匯東路西段市場開發(fā)服務中心綜合樓*樓。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蔡思杰,四川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乙、孔某某訴被告唐某某、胡某、自貢市太安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太安運輸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下稱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心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阮某乙、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霞、原告阮某甲、阮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霞、被告唐某某、被告胡某、被告太安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2015年1月21日,受害人阮某某在瀘州市江陽區(qū)藍田何家壩砂石廠內,被被告唐某某駕駛的川C20***號大貨車碾壓后死亡,經江陽區(qū)公安分局藍田派出所現(xiàn)場處警并調查得知川C20***號車系被告胡某掛靠于被告太安運輸公司,并向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由于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五原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984705.5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唐某某辯稱:與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胡某辯稱:與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太安運輸公司辯稱: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部分費用,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辯稱:一、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但死者應承擔部分責任;二、川C20***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因事故發(fā)生于車輛維修期間,商業(yè)三者險免賠;三、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應予調整。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3時許,被告唐某某駕駛川C20***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瀘州市江陽區(qū)藍田何家壩砂石廠內拉河沙時,雇請外來的修車工阮某某為川C20***號車加黃油,阮某某未要求被告唐某某下車即到車輛底盤下進行操作,在此過程中被告唐某某誤認為阮某某已加好黃油并離開車底,遂駕車向前移動,阮某某被車碾壓后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胡某預賠給五原告320000元。
另查明:死者阮某某出生于19**年*月*日,系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為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魚塘鎮(zhèn)王莊村大坪社*號,阮某某于2007年起居住于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魚塘鎮(zhèn)望江路二段,并于2011年前后開始在城鎮(zhèn)個人經營汽車維修業(yè)務(無汽修資質),直至本次事故發(fā)生。原告梁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乙、孔某某分別系阮某某的妻子、女兒、父母,大女兒阮某甲、小女兒阮某乙均自出生起即隨阮某某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
又查明:本案中川C20***號重型自卸貨車系被告胡某所有,該車掛靠于被告太安運輸公司以其名義運營,被告唐某某系受被告胡某雇請駕車運輸河沙。川C20***號車在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下稱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9月22日24時止,其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500000元,并含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三者險保險條款第六條(三)項約定機動車“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駕駛證、行駛證、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死亡證明、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居住證明、車輛掛靠協(xié)議、保險單、保險條款、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在案佐證,并經過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系機動車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因過錯造成人身傷亡,依法可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關于事故責任問題,被告唐某某駕駛川C20***號車疏忽大意造成阮某某死亡,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阮某某無汽修資質,安全意識不強,在川C20***號車車底工作時未采取要求駕駛人下車等安全措施,對自身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確定為被告唐某某90%、阮某某10%。本案中被告唐某某系為車主被告胡某提供勞務,對于阮某某死亡產生的損失,被告胡某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太安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川C20***號車在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投保了相關保險,且此次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因此對于被告胡某應承擔的損失,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向原告進行賠償。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主張在三者險內依據(jù)其保險條款第六條(三)項的內容免賠,但本次事故并不屬于該條款約定的情形,故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中因阮某某死亡產生的損失。阮某某系農村居民在城鎮(zhèn)務工、居住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來源地及經常居住地均為城鎮(zhèn),因此有關賠償費用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可確定其死亡賠償金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4351元,原告請求阮某某母親孔某某(19**年*月*日生)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但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孔某某既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因此孔某某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被扶養(yǎng)人,對原告的該請求不予支持。喪葬費按照四川省2014年度6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確定為45697元÷12月×6個月=22848.50元。原告請求的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無證據(jù)證明,考慮到該費用必然會發(fā)生,酌情確定誤工費為3人×5天×80元/天=1200元、交通費為1000元。
據(jù)此,本案中因阮某某死亡產生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721971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22848.5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777019.50元,該損失由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110000元,不足部分損失由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依據(jù)三者險合同承擔667019.50元×(1-10%)=600317.55元,扣除被告胡某已預賠的320000元,故本案中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共需賠償五原告110000元+600317.55元-320000元=390317.55元,被告胡某可就墊付的320000元預賠款依據(jù)相關保險合同向被告中聯(lián)財險自貢支公司協(xié)商理賠。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梁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乙、孔某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390317.55元;
二、駁回原告梁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乙、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24元,由原告梁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乙、孔某某負擔4024元、被告胡某負擔2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心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朱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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