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與周某某、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2閱讀量:(1358)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馬民初字第1709號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霞,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唐某某。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唐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某訴稱:原、被告系鄰居關系,2013年被告周某某提出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并承諾盡快歸還。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后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訴請判令被告周某某、唐某某償還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周某某與被告唐永紅系夫妻關系。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出具借條向原告肖開洪借700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后來,原告曾向被告催收還款未果。被告周某某至今尚欠原告肖某某借款7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出具的借條、被告居住證明、被告戶籍登記資料以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未到庭應訴,應由其自行承擔質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7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雖然借款時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但是原告作為出借人可隨時向被告提出還款主張,且經(jīng)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償還借款,被告應從原告起訴之日即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償付利息;被告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借款應認定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唐永紅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試行)》笫121條、第12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肖某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4年7月15日起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院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保全費820元,共計2620元,由被告周某某、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治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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