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董某某民間借貸履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2閱讀量:(1511)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平民初字第434號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
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瑞仙,女,山西真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民間借貸履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瑞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稱,被告董某某與馬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馬某某向原告借款本息共計217450元,該借款本息已由平定縣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并判令由馬某某予以償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作為該債務的共同義務人。
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稱,1、原告所訴借款本息雖系我與馬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但馬某某向原告借款是用于炒股,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我并不知道。2、馬某某與原告的借款已由平定縣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并判令由馬某某予以償還,現(xiàn)原告要求追加我為共同義務人,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6月5日,馬某某向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借款10000元、2005年1月10日借款113000元,共計173000元,該借款利息按年利14%計算,截止2006年2月9日,馬某某欠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本金173000元、利息44450元,共計217450元。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向馬某某催要無果,形成訴訟。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馬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借款本息217450元。如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另查明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與馬某某于2006年12月間在平定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提供的(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與馬某某的借款事實存在,本院已在(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中予以認定;現(xiàn)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以該借款系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與馬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要求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與馬某某為(2007)平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債務的共同義務人,因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故該請求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訴原告)董某某以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之理由與法相符,應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56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平
代理審判員 王 彥
人民陪審員 王 琦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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