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某與尹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2閱讀量:(1386)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城民初字第819號
原告賀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賀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原告父親。
被告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小龍,山西高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賀某某訴被告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某甲、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小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12年3月通過微信認識,在雙方父母認可后于2014年3月27日登記結婚,4月16日舉行結婚典禮。后我發(fā)現(xiàn)被告不僅欺騙我,還以辦工作、入股等理由騙取我家人的錢財,現(xiàn)已被公安部門取保候審。另被告婚后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不尊重我的父母。請求法院判決我與被告離婚,返還買車借我家的5萬元及婚前騙我的4萬元錢。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2012年認識,談了兩年多戀愛,于2014年4月份結婚?;楹蟾星橥茫鼇硪螂p方家庭親友互相借款發(fā)生了小矛盾,但是感情尚未破裂,請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賀某某與被告尹某某于2012年3月通過微信相識,2014年3月27日登記結婚,2014年4月16日舉行結婚典禮。2014年12月,原、被告開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在案佐證。
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共同債務有被告為買車借原告家的5萬元,因未提供證據(jù),被告也不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騙原告娘家4萬元,不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可通過刑事訴訟解決。
被告稱婚前給付原告方彩禮16萬元,并提供有禮單照片一張。對此原告予以否認,只認可收到彩禮13萬元。因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鑒于原告認可收到13萬元,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主張共同債務有10萬元,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其姨夫陳某某借的。本院認為被告主張的債務發(fā)生在婚前,不屬于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因經濟問題致使夫妻矛盾加深。雖經本院調解,但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本院予準予原、被告離婚?;榍氨桓娼o付原告的彩禮13萬元,應酌情由原告返還被告6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賀某某與被告尹某某離婚。
二、原告賀某某返還被告尹某某彩禮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賀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半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晉利霞
人民陪審員 連國慶
人民陪審員 張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馬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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