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靳某與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3閱讀量:(1115)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民二初字第01474號
原告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烏蘭察布市興和縣。
委托代理人杜龍龍,內蒙古益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
原告靳某訴被告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云躍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的委托代理人杜龍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萬元。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至今未還分文,現(xiàn)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及利息1100元。
原告靳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借條一份,證明借款事實。
被告董某未進行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對于原告靳某提供的證據(jù),因被告董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經審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可以作為本案的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給原告打下:今借靳某人民幣1萬元的借條一張。該借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向原告靳某借款屬實,有借條為證,雙方的債權、債務明確,被告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主張償還借款1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利息1100元,借條中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的計算方式,按照法律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靳某借款人民幣1萬元。
二、駁回原告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38元,由被告董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云躍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侯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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