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任某某與張某某、張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3閱讀量:(1059)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古藺民初字第1084號
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古藺縣。
委托代理人張定凱,四川朝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nóng)民,住古藺縣。
被告張某甲(又名張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nóng)民,住古藺縣。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梅廷聰獨任審判,于2012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定凱,被告張某某、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任某某訴稱,被告張某某、張某甲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2009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月息按1.5%計算,同日,被告張某某因原欠借款2470元另出具借條1份。經(jīng)催收未果,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某某償還欠款247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計算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
被告張某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張某某開庭前兩天才得知張某已歸還了的。
被告張某甲辯稱,借款是父親張某某借的,我于2009年已歸還,但未收回借條。這幾年原告從未問我要過錢。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張某甲于2009年5月23日向原告任某某借款30000元,約定月息按1.5%計算,未約定還款期限,并出具借條1張。被告張某某因原欠任某某借款2470元另向原告出具借條1張。因被告未歸還借款,雙方發(fā)生糾紛,經(jīng)石屏鄉(xiāng)綜治辦調(diào)解未果,原告于2012年4月訴至本院,請求依法保護。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2張、石屏鄉(xiāng)綜治辦調(diào)解記錄及當事人雙方的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二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應當償還。對未約定利息的部分可從原告起訴之日起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被告辯解借款已歸還因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對交易地點陳述不一,對交易金額亦不清楚,且證人均與被告存在利害關(guān)系,故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某、張某甲歸還原告任某某借款30000元,并自2009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二、由被告張某某歸還原告任某某欠款2470元,并自2012年4月5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上述第一、二項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0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甲負擔(訴訟費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時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梅廷聰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蒲 娟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