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9-13閱讀量:(1521)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榆商民二初字第104號
原告牛某某。系榆次騰達公路設施維護中心經營者。
委托代理人戰(zhàn)曉程,山西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營業(yè)一部,地址:晉中市榆次區(qū)迎賓街***號。
負責人曹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營業(yè)一部(以下簡稱中保財險)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國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戰(zhàn)曉程、被告中保財險之委托代理人李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16日17時,原告駕駛晉KXXXXX江淮牌普通貨車在什貼村路段由西往東向后倒車時,與面南背北站立的行人杜某某碰撞,造成杜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杜某某受傷后在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由榆次騰達公路設施維護中心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發(fā)后,原告在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調解下支付杜某某醫(yī)療費等賠償款共計70000元?,F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理賠款。
被告辯稱,對事故基本事實無異議,調解被告未參與,賠償費用應核實,訴訟費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17時,原告駕駛晉KXXXXX江淮牌普通貨車在什貼村路段由西往東向后倒車時,與面南背北站立的行人杜某某碰撞,造成杜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某某無責任。
晉KXXXXX江淮牌普通貨車的所有人為榆次騰達公路設施維護中心。被告為晉KXXXXX江淮牌普通貨車承保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6月22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杜某某被送往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2天,共花費醫(yī)療費23461.96元。2014年8月19日,經山西省晉中司法鑒定中心對杜某某損傷進行了傷殘鑒定,認定杜某某損傷已構成一個9級傷殘和一個10級傷殘。
2014年7月16日,在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調解下原告與杜某某達成協(xié)議:原告賠償杜某某醫(yī)療費等共計700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將上述賠償款支付了杜某某。
庭審中原告主張杜某某:1、醫(yī)療費23461.96元,為此提供了杜某某的醫(yī)療票據、病歷;2、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50元/天,計算22天;3、營養(yǎng)費660元,30元/天,計算22天;4、誤工費7313.68元,22661元÷365天X90天;5、護理費787.79元,22661元÷365天X22天;6、殘疾賠償金30046.8元,為此提供了山西省晉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杜某某身份證明;7、精神撫慰金10000元;以上共計73370.23元。
被告中保財險稱,對醫(yī)療票據、住院天數無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30元計算,誤工費只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對其余費用均有異議。
上述事實,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收據、身份證明、事故車輛保單、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調解書、杜某某收條以及原、被告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所做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適當,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肇事方已先行賠付受害者損失,被告作為事發(fā)晉KXXXXX江淮牌普通貨車的機動車交強險和三者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險與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關于原告主張杜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一節(jié),數額適當,證據充分,且符合實際,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杜某某的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一節(jié),因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對原告主張杜某某的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23461.9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50元/天,計算22天),3、營養(yǎng)費660元(30元/天,計算22天),4、誤工費2762.94元(22661元÷365天X34天),5、護理費787.79元(22661元÷365天X22天),6、殘疾賠償金30046.8元,7、精神撫慰金7000元,以上共計65819.49元。
本院確定賠償數額如下:屬于被告中保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項目費用為50597.53元,其中醫(yī)療限額內賠付10000元,傷殘限額內賠付40597.5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項目費用為15221.96元;上述共計65819.49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營業(yè)一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牛某某65819.49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其他訴訟費240元,合計101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國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徐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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