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378)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陽城法刑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F(xiàn)押于陽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謝嘉駿,廣東宏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江檢訴刑訴(2014)7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謝嘉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1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粵QDF***號小轎車在新江北路錦繡江南小區(qū)門前路段逆向行駛,與張某朋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機動車(搭載邵某某、張某武)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張某朋、邵某某和張某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張某某棄車逃逸。被害人邵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9月21日死亡。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到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qū)大隊投案。
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qū)大隊出具“市公交認字(2014)第13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逆向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過錯,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家屬與被害人張某朋于2014年12月30日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了172000元給被害人張某朋且得到被害人張某朋的諒解。被告人張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邵某某親屬于2014年10月29日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了310000元給被害人邵某某親屬且得到被害人邵某某親屬的諒解。涉案車輛粵QDF***號小轎車實際使用人劉某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并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的身份證明、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和諒解書、電話通話記錄、陽江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三個月以上四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及其家屬與死者家屬邵某平、賀某玉、傷者張某朋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了受害方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屬、傷者、車主劉某某的諒解,應當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在本案前一直表現(xiàn)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綜上,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尚未考慮被告人的全案賠償情況,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基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能夠賠償死者、傷者損失,取得死者家屬、傷者及車主的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據(jù)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損失,就賠償問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得到死者家屬、傷者及車輛實際使用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林雅婷
人民陪審員 楊飛圣
人民陪審員 沙開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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