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陳某建、陳某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20)
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梅縣法民一初字第13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丘國中,系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明慧,系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某建,男,漢族。
被告陳某泉,男,漢族。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陳某建、陳某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潔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丘國中、黃明慧,被告陳某建、陳某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5月3日下午3時許,原告在梅縣程江某村自己家門附近,遭到被告陳某泉、陳某建暴力毆打致昏迷。隨后原告被派出所送往梅縣人民醫(yī)院急診,原告的傷情經該院診斷為“1、鼻骨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事發(fā)后,梅縣公安局寶華派出所對被告陳某泉、陳某建作出了行政處罰,并主持了損害賠償調解,但被告拒不賠償。截至起訴前,原告的醫(y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的治病、護理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墊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賠禮道歉的意見表示。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79.1元、誤工費116.0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以上共計2895.1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建、陳某泉辯稱,一、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醫(yī)療費用。答辯人認為,損害結果之所以會產生,完全歸因于被答辯人本人。2013年5月3日下午,被答辯人不但私自進入答辯人家中,而且阻止答辯人所雇工匠筑魚池,甚至向答辯人及年邁老母親伸出拳頭揚言喊打,其行為非常惡劣,答辯人在忍無可忍情況下,與被答辯人發(fā)生了斗毆事件,才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縱觀事件的前因后果,被答辯人非法侵入答辯人的住宅的惡劣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利,擾亂了答辯人及家人的生活,被答辯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且與損害結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答辯人對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所花費的全部醫(y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其本人承擔,答辯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其誤工費沒有相應證據(jù)證明。1、被答辯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1周歲),無業(yè)在家,根本不存在誤工損失。2、被答辯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因遭受損害而減少了實際收入,所以,應當由被答辯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中,被答辯人僅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其精神遠未達到受嚴重損害的程度。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四、被答辯人適應法律錯誤。被答辯人的起訴狀中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43條、第144條規(guī)定起訴答辯人,而該司法解釋條款總共才36條,法律依據(jù)明顯錯誤,無中生有,其濫用法律依據(jù)的行為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綜上,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6時左右,原告陳某某因認為其與被告陳某建、陳某泉家有土地糾紛,前往陳某建、陳某泉家中理論時遭陳某建、陳某泉毆打。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在梅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花去醫(yī)療費779.10元。梅縣人民醫(yī)院病歷初診顯示:1、鼻骨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13年11月20日梅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原告?zhèn)椋?、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2、輕型顱腦損傷。
事故發(fā)生后,梅縣公安局寶華派出所于2013年6月3日分別作出梅公(寶)行罰決字(2013)00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梅公(寶)行罰決字(2013)00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泉、陳某建分別處以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另查明,原告陳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60周歲。庭審中原告陳述其事故前從事裝修工作,被告不認可,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工作情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疾病證明書、病歷本、醫(yī)療費發(fā)票、梅公(寶)行罰決字(2013)00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梅公(寶)行罰決字(2013)00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戶口本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身體健康遭受侵害,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此次故意傷害事件造成原告的損失,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案的具體情況來認定。1、醫(yī)療費779.10元:有醫(yī)院收費發(fā)票,本院予以確認。2、誤工費:原告陳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雖庭審中原告陳述其事故前從事裝修工作,但被告不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工作情況,故原告訴請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被告陳某建、陳某泉故意傷害原告陳某某的身體,侵犯了原告陳某某的民事權益,原告陳某某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但數(shù)額偏高,本院酌定為800元。以上損失合計1579.10元。原告陳某某的人身損害后果系由被告陳某建、陳某泉的故意侵害行為直接造成,故被告陳某建、陳某泉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本院查核原告的損失為1579.10元,故被告陳某建、陳某泉應對原告的損失1579.10元承擔賠償責任。案經調解未果。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建、陳某泉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某因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失1579.10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陳某建、陳某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向陳某某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按規(guī)定收取250元,由被告陳某建、陳某泉負擔140元,原告陳某某負擔11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還,被告負擔部分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潔芝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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