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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淮開民初字第0372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端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原告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蘇引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
負責人馮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梓,江蘇律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訴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端某某、王建交,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梓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健訴稱,2014年2月4日下午,原告徐某乘坐李某甲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行至京滬高速公路819KM+300M處時,與張某駕駛的冀B×××××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徐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冀B×××××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原告醫(yī)療費121945元、殘疾賠償金206076元、誤工費57556.8元、護理費112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因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余受害人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還剩余8797元份額、傷殘項下還剩余4萬元份額、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還剩余10萬元份額,請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48797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余受害人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還剩余8797元份額、傷殘項下還剩余4萬元份額、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還剩余10萬元份額;3、原告醫(yī)療費用應當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4、誤工期間認可28周、護理期間認可14周;5、原告徐某提交的收入證明不能證明其誤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6時30分,張某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819KM+300M處時,追尾撞擊停放在慢速車道內的李某甲所駕駛的蘇E×××××號小型轎車,致李某甲所駕駛的車輛前移撞擊公路邊護欄,張某所駕車在避讓過程中撞擊中央隔離護欄后反彈再次撞擊李某甲所駕駛的車輛。事故造成冀B×××××號小型轎車上黃某芳死亡、丁某某受傷;蘇E×××××號小型轎車上顧某某死亡、李某甲、徐某、沈某某受傷,二車及公路護欄損壞,李某甲所駕車上行李損壞。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李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停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張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未按照規(guī)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行車間距、未確保安全駕駛,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據此認定李某甲、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被送至南京軍區(qū)八二醫(yī)院住院治療,實際產生醫(yī)療費121945.8元。
經原告徐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就原告徐某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yǎng)期限、護理期限進行鑒定,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徐某因交通事故致脾臟破裂傷切除構成八級傷殘;2、誤工期限28-30周、營養(yǎng)期限12-14周、護理期限14-16周,護理人數為1人。
另查,原告徐某系昆山市石牌中心小學在編在崗教師。張某所有的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經本院(2014)淮開民初字第0732號民事判決書處理,李某甲、沈某某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放棄賠償請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顧某某家屬后,為原告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項下預留8797元份額、傷殘項下預留4萬元份額、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預留10萬元份額。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單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醫(yī)療費發(fā)票及病人費用清單,(2014)淮開民初字第0732號民事判決書,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徐某因本次事故所致合理損失為:
1、醫(yī)療費121945.8元,有醫(yī)療費用發(fā)票及病人費用清單等證實,予以采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但其并未提供原告徐某用藥中哪些系非醫(yī)保用藥及非醫(yī)保用藥多少、替代用藥的相應證據,故對此辯解,亦不予采納。
2、殘疾賠償金34346元/年(江蘇省201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0.3(八級傷殘)=206076元。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徐某系在崗職工,其向法庭提供了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沒有相關人員簽字,被告保險公司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未就其受傷期間收入減少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原告徐某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原告徐某護理期間已經過司法鑒定,期限為14-16周,本院護理期限為15周;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標準,本院酌定原告徐某護理費為70元/天×(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15周×7天/周=7350元。原告徐某主張護理費標準每天100元,超出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被告亦不認可,故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5、精神撫慰金,本院根據原告徐某受傷情況及當地居民生活水平,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為15000元。
以上損失中,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21945.8元;屬于交強險傷殘項下的損失為傷殘賠償金206076元+護理費735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228426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李某甲和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本院予以采納。因事故車輛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且交強險醫(yī)療和傷殘項下還剩余48797元份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8797元。不足部分,事故車輛冀B×××××號小型轎車還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根據事故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商業(yè)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告徐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121945.8元+228426元)-48797元=301574.8元,根據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150787.4元,鑒于被告保險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10萬元賠償份額,故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10萬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徐某48797元+100000元=148797元。
本案經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148797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38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付,被告于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戶行:淮安市農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判員 郭振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桑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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