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670)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371號
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小毛,江西司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
原告周某與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小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某訴稱,2002年,原告與被告黃某戀愛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月,雙方生育一女孩黃某云;2008年*月,雙方生育一女孩黃某蓮。2013年2月,原、被告補辦了結(jié)婚證?;楹?,因被告性格暴躁,經(jīng)常對原告動粗,且有賭博陋習,沒有盡到一個做丈夫和父親應(yīng)盡的責任,使得原告對被告完全失去信心,從而導致兩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女兒黃某云和黃某蓮的撫養(yǎng)由法院依法判決;3、夫妻共同財產(chǎn)、債權(quán)和債務(wù)依法分割;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未作答辯債務(wù)省1開。
原告周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所提供的證據(jù)有: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被告及原、被告所生女兒黃某云和黃某蓮的常住人口信息復印件各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身份情況及原、被告生育小孩的情況;
2、原、被告的結(jié)婚證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一致),用以證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在貴溪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系合法夫妻關(guān)系。
被告黃某在本院所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1、證據(jù)2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周某與被告黃某為自由戀愛;2002年,雙方開始在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月,雙方生育一女孩黃某云,現(xiàn)隨被告母親生活;2008年*月,雙方生育一女孩黃某蓮,現(xiàn)亦隨被告母親生活。2013年2月,原、被告在貴溪市民政局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均一同在外地打工。2015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雙方開始分開生活。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黃某婚姻基礎(chǔ)較好,雙方已建立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爭吵,影響了雙方夫妻感情,但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從家庭和睦和子女健康成長角度著想,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注重夫妻之間的溝通與交流,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周某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聶 濤
人民陪審員 江秋香
人民陪審員 張愛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車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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