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211)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張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畢軍,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程小毛,江西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畢軍,被告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小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張某乙系同村村民,自小認識。2008年年底,原、被告通過網(wǎng)絡聊天等方式逐漸了解對方;2009年端午節(jié)后,被告的母親到原告家提親。2010年5月,雙方到貴溪市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0年5月,雙方生育女兒趙某;2012年8月,雙方生育兒子趙某小?;楹?,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女兒出生后,因被告在外地務工,原告在家撫養(yǎng)女兒,造成被告很少與原告溝通;即使兒子出生后,被告也不在家照顧原告,加上原告與被告的母親相處不好,導致原告與被告的母親關系緊張,而被告對此卻不予理會。被告的上述行為令原告非常寒心,導致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在無奈之下,只好回娘家過年,并于2014年到福建務工,現(xiàn)雙方實際分居已長達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判決女兒趙某由原告撫養(yǎng),兒子趙某小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承擔;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乙辯稱,1、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沒有達到離婚的條件,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兩個小孩一直是跟隨被告生活,若原、被告離婚,兩個小孩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支付相應的撫養(yǎng)費用債務省1開。
原告張某甲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所提供的證據(jù)有: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原、被告及其生育小孩的常住人口信息復印件各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身份情況及生育子女情況;
2、原、被告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各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在貴溪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
被告張某乙在本院所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張某乙對原告張某甲提供的證據(jù)1、證據(jù)2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系同村村民,雙方于2009年下半年確立戀愛關系。2010年5月,原、被告到貴溪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0年5月,原、被告生育女兒趙某,現(xiàn)隨被告父母生活;2012年8月,原、被告生育兒子趙某小,現(xiàn)亦隨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告在家務農(nóng),被告在外地務工,期間雙方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2月,原告一人離開貴溪市白田鄉(xiāng)蘭田村到福建務工,雙方開始分開生活。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已建立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雖然被告與原告先后外出務工,導致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影響了雙方的夫妻感情,但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從家庭和睦和子女健康成長角度著想,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注重夫妻之間的溝通與交流,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張某甲要求與被告張某乙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聶 濤
人民陪審員 江秋香
人民陪審員 張愛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車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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