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425)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940號
原告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小毛,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小毛、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某某訴稱,被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8日起因資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40萬元,后被告陸續(xù)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10月28日,經(jīng)雙方結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被告欠原告利息151000元,余下借款本金85萬元原告同意續(xù)借,約定50萬元按月息1.5分計息,35萬元按2分計息。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請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5萬元及利息26.7萬元,該利息按約定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未進行書面答辯,其在庭審中辯稱:原告訴稱事實不會錯,借款是事實,還款是必需的,訴求也不會錯,利息計算也不會錯,但被告在2013年6月還了原告2萬元。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本案所爭議的焦點是:1、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額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金額及利息;2、該利息的計算標準。
原告毛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所提交的證據(jù)有: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戶籍信息表,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借條、轉賬憑證,證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85萬元,其中50萬按月息1.5分計息,35萬元按月息2分計息,還款期為2015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10月9日前利息15.1萬元。
被告何某某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系遠房親屬。2013年1月8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140萬元,該款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共分4次轉賬,通過原告父親轉賬支付10萬元、通過原告妻子轉賬130萬元)。借款時,雙方約定借款中50萬元按月息1.5分計息,90萬元是按月息2分計息。借款后,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5萬元,利息20.8萬元。2014年10月28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萬元,利息15.1萬元。結算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其內空為:“借條。今借到毛某某人民幣捌拾伍萬元整(850000.00元)。借期為2014年10月28日-2015年4月底還清。注每月計算利息伍拾萬元本金按月息1.5分,另叁拾伍萬元本金按月息2分。結止2014年10月9日,共欠總利息壹拾伍萬壹仟元正未付。本人以龍騰山莊102號別墅1棟為抵押擔保。另以何某某占有的礦山股份抵押擔保。注所欠利息不算復利。經(jīng)借人何某某。2014年10月28日。身份證號XXXX。XXXX。”還款期屆滿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一、由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5萬元及利息26.7萬元,該利息按約定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將利息由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變更為支付至8月28日止,由26.7萬元變更為29.6萬元。
本院認為,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計140萬元,期間被告先后償還原告部分借款,經(jīng)原、被告雙方結算。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該借條是被告真實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在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應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在借條中約定借款50萬元按月息1.5分計息,另35萬元按月息2分計息,且約定了上述利息從2014年10月9日起開始計息。上述約定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何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50000元及利息151000元(該利息算至2014年10月8日止)本息合計1001000元;以后利息計算方法為:其中一部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1.5分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另一部以35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53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金新
人民陪審員 黃華成
人民陪審員 計林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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