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516)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沭商初字第00663號
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東路*號。
負責人錢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鳳歌,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居民。
被告葉某某,居民。
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窗仓Ч?rdquo;)訴被告張某、葉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鳳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蘇N×××××二輪摩托車與章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又與何根秀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致車輛損壞,張某華、章某、張某、葉某某受傷。后張某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章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何秀根分別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華、葉某某無責任。蘇N×××××二輪摩托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張某華親屬120000元,現(xiàn)原告已履行的賠償義務。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墊付款12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未作答辯。
被告葉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9時許,章某駕駛電動車(附載張某華)沿蘇245線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沭陽縣桑墟鎮(zhèn)天瑞木業(yè)南側路段,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突然右轉彎駛入機動車道與在機動車道內(nèi)由南向北行駛被告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蘇N×××××普通二輪摩托車(附載葉某某)相撞,后章某駕駛的電動車及乘車人張某華在摔倒過程中又與在機動車道內(nèi)由南向北行駛被告何秀根駕駛的無號牌手扶拖拉機相撞,致使車輛損壞,張某華、章某、張某、葉某某受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章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張某、何秀根分別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后張某華、章某被送至沭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張某華被診斷為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等,于2014年6月4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花醫(yī)療費91747.03元。張某駕駛的蘇N×××××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財保淮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親屬葛高鳳、章某、章石峰、章石嶺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張某華死亡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四原告因其親屬張某華交通事故死亡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91747.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護理費1158.95元、交通費200元、死亡賠償金598415.88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731.88元)、喪葬費25639.5元,合計717395.36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由被告張某賠償95479.07元。上述賠償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此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執(zhí)行款專戶匯款120000元,履行了賠償義務。
上述事實,由原告陳述、(2014)沭民初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書、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人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二輪摩托車致張某華死亡,原告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張曉華親屬損失120000元,依法取得向被告張某追償?shù)臋嗬T嬉蟊桓鎻埬迟r償墊付款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葉某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關系,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要求葉路進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張某、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調(diào)解不成,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墊付款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70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宿城支行,帳號:46×××60)。
審 判 員 卓鳳芹
人民陪審員 魏玉平
人民陪審員 張丙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葛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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