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與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666)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盱商初字第0518號
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東路118號。
負責人錢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鳳歌,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吉啟標,江蘇和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窗仓行闹Ч荆┡c被告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理審判員沈某某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財?;窗仓行闹Ч疚写砣藙ⅧP歌、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啟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訴稱,2014年5月4日,被告駕駛蘇H×××××中型貨車沿蘇32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46KM+400M處,撞上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周兆兵,造成周兆兵受傷、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駕車逃逸。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兆兵不負事故責任,蘇H×××××中型貨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隨后,周兆兵訴至淮安區(qū)法院,法院作出(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08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周兆兵120000元,原告已履行了該判決,因被告肇事后逃逸,原告現(xiàn)根據(jù)相關法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已經墊付的12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于2014年5月4日與周兆兵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事實,原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原告向被告追償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無法律依據(jù),也無合同約定,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4日,19時許,被告張某某駕駛蘇H×××××中型貨車沿蘇32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46KM+400M處,撞上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周兆兵,造成周兆兵受傷、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駕車逃逸。該起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兆兵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6月24日,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就該起事故周兆兵起訴張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淮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0816號民事判決,由某財?;窗仓行闹Ч驹诮粡婋U范圍內向周兆兵賠償1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某財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履行了(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0816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F(xiàn)因被告張某某肇事后逃逸,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原告某財?;窗仓行闹Ч驹V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已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張某某將其所有的車輛向某財?;窗仓行闹Ч就侗A藱C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0816號民事判決書一份、銀行支付回單一份,被告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等證據(jù)證實,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某財?;窗仓行闹Ч九c被告張某某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設置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的實質爭議是,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情況下,其是否應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其行使追索權。本院認為,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終局賠償責任,理由如下:一、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其與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均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逃避責任追究的動機,存在重大過錯,客觀上影響受害人的及時有效救助。在道德風險防范和社會價值取向上,縱容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通過交強險轉嫁風險,則會誘發(fā)行為人以逃逸方式掩蓋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道德風險,與鼓勵駕駛人謹慎、安全、守法的價值取向相違背。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與上述三種情形社會危害性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終局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本案交強險合同被保險人張某某為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人,在受害人周兆兵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時,某財?;窗仓行闹Ч緫斣谪熑蜗揞~內履行賠償責任,履行完畢后可向事故責任人行使追償權。故本案中,對原告某財?;窗仓行闹Ч镜脑V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行城中支行;帳號:34×××54)。
代理審判員 沈某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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