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畢某某與延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3閱讀量:(1160)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城民初字第1080號
原告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陽城縣人。
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權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會芳、董青,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畢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瑞英、被告延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會芳、董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于2009年3月舉行了結婚典禮,2009年4月29日登記結婚。2009年11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延某某。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婚后才發(fā)現(xiàn)二人在性格等方面差異甚遠,常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離婚?;樯恢彪S原告生活著,故原告要求撫養(yǎng)女兒,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29日登記結婚。2009年11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延某某。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有證據(jù),要求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畢某某與被告延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時小強
人民陪審員 張妮妮
人民陪審員 原龍兵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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