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都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9-27閱讀量:(1203)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川2081民初1878號
原告:都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羅淑花、李銀,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綿竹市。
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書面通知原告在7日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543元,2016年4月29日原告以雙方已達成口頭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并明確表示不繳納本案案件受理費。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繳納訴訟費而未繳納,依法應當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陳仁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禹聞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