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何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7閱讀量:(1616)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2367號
原告: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黃霞,四川陽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淑花,四川陽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何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紹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霞、羅淑花,被告何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某某訴稱:從2012年開始原告向被告供貨,因被告未支付原告材料款,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到鄭某某材料款19000元,承諾于2015年5月1日償還,但被告未償還該款項。為此,訴請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9000元,并從2012年7月3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何某某辯稱:原告所訴稱的欠材料款19000元屬實,但貨物有質(zhì)量問題。原告所主張的利息不應(yīng)支付,所欠款項今年12月30日之前還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鄭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今欠到簡陽市鄭江成(臣)材料款(19000元)。大寫(壹萬玖仟元正)。13550670095。欠款人:何某某。2015年4月17日”。
本案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的戶籍證明,欠條、簡陽市江慧裝飾材料銷售出貨單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案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等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認可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及金額且到期未支付,被告雖主張該貨物有質(zhì)量問題,但無證據(jù)證明,故被告應(yīng)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wù)。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從2012年7月3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雙方?jīng)]有對利息支付進行約定,且“欠條”中寫明的時間為2015年4月17日,從2015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應(yīng)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鄭某某支付19000元并支付其相應(yīng)利息(利息起算時間從2015年4月17日起至付清貨款本金之日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紹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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