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賀某某訴被告翟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09閱讀量:(1028)
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許縣尚民初字第110號
原告賀某某,男,漢族,19**9年生,住許昌縣。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錦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穆春艷,河南錦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翟某某,女,漢族,19**年生,住許昌縣。
原告賀某某因與被告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翟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3年1月認識,而后原告給被告彩禮錢11000元,并花費幾千元買衣服。2013年8月19日登記結婚,之后,原被告二人還沒有在一起生活,被告便無故離家出走,造成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從一開始就名存實亡。被告不僅毫無原由的不與原告一起生活,還多次要求原告寄錢。原告為挽救雙方剛剛建立的婚姻關系,向被告寄錢4000多元,被告收到錢后,卻電話口頭要求與原告離婚。原告同意離婚后,被告遲遲不回來辦理離婚手續(xù)。原告對雙方無感情基礎、無形式和內(nèi)涵的婚姻,已無法繼續(xù)容忍和維持下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原告與被告離婚。2、被告退還原告彩禮錢7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沒有進行答辯或陳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結婚證二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戶口本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家庭成員信息情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查,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舉證,結合庭審查明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于2003年8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F(xiàn)原告以雙方未共同生活及建立夫妻感情為由,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中,原、被告已經(jīng)進行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結婚證,說明雙方有一定感情基礎。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賀某某和被告翟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閆長庚
代理審判員 孫 丹
人民陪審員 胡海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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