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0閱讀量:(1325)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虞民初字第196號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德彬、張建博,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
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稱某保險商丘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號中國聯(lián)通大廈二樓。
負責人劉某某,系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某保險商丘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依法由審判員李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在本院站集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建博,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11月17日,宋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的豫N67***號大貨車在虞城縣芒種橋鄉(xiāng)敬老院南邊200米處倒車時,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正常行駛的豫N72***大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損壞。該事故經(jīng)虞城縣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認定: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承保了被告楊某某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為修車一共花費56100元。但被告保險公司僅支付了原告修車費38000元,下剩18100元拒不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8100元。
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辯稱,本案保險公司已賠償完畢,賠償金額得到被保險人認可,本公司作為被告不適格,請駁回原告訴請,本案系原告與楊某某之間損害賠償關系未終結(jié),與保險公司無關,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費用。
被告楊某某缺席亦未答辯。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訴請有何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
原、被告對該爭議焦點均無異議。
圍繞本案焦點,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豫N72***行駛證及該車掛靠協(xié)議各一份,證明原告身份適格;2、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本案發(fā)生的事實;3、保險單一份,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且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4、施救費、工時配件費票據(jù)一份,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2600元,工時配件費6600元;5、駕駛室總成購置費發(fā)票及駕駛室合格證各一份,證明原告因修車購買駕駛室支付46900元。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證明保險公司已足額賠付。
被告楊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楊某某缺席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3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證據(jù)1請法院核定,經(jīng)審查,證據(jù)1具備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jù)2有異議,認為本案原告車輛受損不像倒車造成,請法院核實,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隊依法作出,本院予以認可;對證據(jù)4、5,被告稱已足額賠付,不再賠償。經(jīng)審查,本院對證據(jù)4、5真實性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保險公司并未足額賠償。本院經(jīng)審查,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
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11月17日,宋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的豫N67***號大貨車在虞城縣芒種橋鄉(xiāng)敬老院南邊200米處倒車時,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豫N72***大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虞城縣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認定: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承保了被告楊某某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為修車一共花費56100元。被告保險公司已支付了原告38000元,下剩18100元未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81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被告責任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海ㄒ唬┚S修被損害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原告的損失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因原告李某某未起訴交強險投保公司,也未申請追加其為被告,故在交強險部分應承擔的車損賠償責任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起訴。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庭審時辯稱已與被告楊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但其并未提交賠償協(xié)議證明其主張,故剩余161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商丘支公司承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車損161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款匯至虞城縣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收款人:虞城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匯入行:虞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賬號:00000201294223415***用途:法院執(zhí)行款,此項必填。)
如未按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元,減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14元,被告楊某某承擔1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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