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4閱讀量:(1501)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1302民初204號
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黃祖寶,廣西桂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楊大寶,廣西天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華強,廣西天際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祖寶;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大寶、黃華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初認識后戀愛,同年5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來賓市興賓區(qū)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兒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后,被告沉迷游戲,不理家事。小孩出生后,被告對原告和小孩不理不采,不給生活費。就連原告生小孩不能上班,被告付給生活費,后來原告上班后,被告要求原告歸還其支付的生活費。平時原告母親來,被告見后,連招呼都不打。為此,夫妻常發(fā)生爭吵,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F(xiàn)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離婚;婚生兒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付給小孩撫養(yǎng)費500元;夫妻無共同財產(chǎn)分割。
被告李某甲辯稱,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是事實。被告與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家庭和睦,家中很多開銷都是被告支出,就連房貸也是被告支付,夫妻也不是原告所訴的分居生活?,F(xiàn)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原告訴請離婚,被告不同意,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甲于2012年初認識后戀愛,同年5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來賓市興賓區(qū)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兒子李某乙?;楹螅蚱抟蚣彝ド瞵嵤掳l(fā)生糾紛,2016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付給小孩撫養(yǎng)費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jié)婚證、出生證;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工資收入證明、家庭支出清單等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
本院認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yīng)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之后同居生活二年之久才登記結(jié)婚,證明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雖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但夫妻感情未達完全破裂程度。只要原、被告相互諒解,夫妻完全可以重歸于好。原告訴請離婚,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dān)(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韋永莽
審 判 員 韋 潤
人民陪審員 周雪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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