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王某某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7閱讀量:(1315)
云南省盈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盈民初字第164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楊永軍,盈江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西山支公司)
負責人:慶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安寶,云南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永軍,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安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慶某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4月25日10時許,原告駕駛云N46***號電動摩托車帶母親外出,當車行駛至盈江縣江岸明珠一期時,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云AT8***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乘客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當日,原告將母親劉某某送往盈江縣人民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搶救。在搶救期間醫(yī)院兩次向原告發(fā)出病危通知書。原告的丈夫尚某及時電話聯(lián)系王某某和保險公司協(xié)商如何救治傷者劉某某,之后王某某及保險公司派相關人員到醫(yī)院外科重癥監(jiān)護室對劉某某的傷情進行了了解和取證。2014年5月4日劉某某病情加重,盈江縣人民醫(yī)院建議家屬盡快轉院或轉科搶救。由于傷者病情嚴重,不宜長途顛簸,經家屬與被告王某某及保險公司協(xié)商并征得二被告同意后,轉至盈江縣人民醫(yī)院內科搶救治療。后因病情再度加重,于2014年5月12日在盈江縣人民醫(yī)院不治身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總計181733.3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1、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劉某某受傷,被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無異議,但劉某某死亡的原因不是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本次交通事故不足以導致劉某某死亡。2、原告主張的部分訴訟請求無相關的法律和事實依據(jù)。關于護理費、伙食費、營養(yǎng)費,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已達成了協(xié)議,不應再重復主張。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3、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云AT8***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法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4、被告王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墊支了21500元,請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返還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2、本起交通事故并沒有造成劉某某重大傷害,僅造成了擦傷,事故不足以導致劉某某死亡。劉某某已有83歲高齡,并患有肺心病及其他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真正的原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死者的死因與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各方訴辯主張,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
一、原告李某某的主體是否適格?
二、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三、原告的具體損失應如何確定?
原告李某某針對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身份證5份(復印件)、證明2份(原件)、放棄遺產繼承申明書4份(原件)、盈江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份(復印件)。欲證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原告與死者劉某某系母女關系,原告在本案中是適格的主體。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原件)。欲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事故責任劃分。
3、住院醫(yī)療收費收據(jù)1份(原件)、入院病歷3張(復印件)、病情證明書2份(復印件)、病危病重通知書2份(原件)。欲證明死者劉某某受傷后到醫(yī)院進行救治,后死亡的情況。
4、注銷證明1份(復印件)。欲證明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戶口已注銷。
5、保險單2張(復印件)。欲證明肇事車輛云AT8***的投保情況。
6、證人高某某、鄒某某證言。欲證明劉某某生前與證人在一起打麻將多年,在交往中發(fā)現(xiàn)劉某某身體健康,并無其他疾病。
7、證人尚某證言。欲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家屬將傷者劉某某送進醫(yī)院搶救直至死亡的經過。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部分有異議,予以部分認可;對證據(jù)2、4、5無異議,予以認可;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明觀點不予認可;對證據(jù)6、7不予認可。
被告王某某針對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身份證1份。欲證明被告王某某的身份情況。
2、保險單2份。欲證明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
3、收款收據(jù)4張。欲證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墊支費用21500元。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3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3予以認可。
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針對其答辯理由,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依照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的申請向盈江縣人民醫(yī)院調取劉某某病歷資料共9頁。證明劉某某的病情。
經質證,原告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予以認可。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予以認可。
通過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舉證和質證,本院認為: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7因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二、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3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三、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四、由于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自愿放棄其訴訟權利,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將視為被告王某某的默認。
根據(jù)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4年4月25日,原告李某某駕駛云N46***號電動摩托車帶其母親劉某某外出,當車行駛至盈江縣江岸明珠一期時,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云AT8***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乘客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25日經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當日,劉某某被送往盈江縣人民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搶救。在搶救期間醫(yī)院分別于2014年5月5日、5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fā)出病危通知書。劉某某因病情加重,于2014年5月12日搶救無效死亡。被告王某某駕駛云AT8***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保額的商業(yè)三者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墊支給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1500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告李某某的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供其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即盈江縣公安局勐臘派出所的證明1份,證實了李某某與受害人劉某某屬于母女關系,原告李某某是劉某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原告的主體適格。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放棄遺產繼承申明書4份,證實了劉某某其余合法繼承人在本案中放棄參加訴訟,這是公民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二、關于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云南省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份,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由于被告王某某的過錯行為造成了原告母親劉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故被告王某某應對原告因母親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故本次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對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份由責任人,即被告王某某賠償。三、關于原告李某某的具體損失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規(guī)定,本案中確認原告李某某可列入賠償范圍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14254.78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精神撫慰金1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母親死亡,死者劉某某在本案中并無過錯,本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盈江縣經濟生活水平,確認精神撫慰金10000元。3、護理費1082.22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天數(shù)可按受害人劉某某受傷住院17天計算。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護理人員職業(yè)或收入狀況,本院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平均收入標準計算,故護理費本院確認為1082.22元(17天×63.66元/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劉某某在盈江縣人民醫(yī)院住院天數(shù)為17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確認為1700元(100元/天×17天)。5、喪葬費24498.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故喪葬費本院確認為24498.5元。6、死亡賠償金11618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劉某某屬于城鎮(zhèn)居民,其死亡時年滿82周歲,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5年。故死亡賠償金本院確認為116180元。以上六項損失共計167715.5元。四、關于本案中當事人提出的其它問題:1、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7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醫(yī)生的醫(yī)囑證實受害人劉某某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該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王某某及被告某保險西山支公司提出劉某某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主張,因二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證據(jù)證實,故該主張本院不予采納。3、被告王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原告墊支的費用21500元,本院在計算被告王某某應承擔的范圍內予以扣減。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7715.5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771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從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賠償給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7715.5元中扣減被告王某某墊支的費用共計21500元。
案件受理費1308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未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長 寸衛(wèi)清
審判員 高德文
審判員 潘寸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彭貴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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