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557)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雞商終字第106號
上訴人(再審第三人)青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范少峰,男,山東凱恩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徐輝輝,男,山東凱恩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男,49歲。
委托代理人樸永建,男,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某,男,43歲。
委托代理人楊成偉,男,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男,總經理。
上訴人青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11)雞冠商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青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少峰、被上訴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樸永建、被上訴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成偉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青島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發(fā)生變化,致使本案基本事實發(fā)生和主體發(fā)生變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11)雞冠商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800元,退回上訴人青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
審判長 楊桂榮
審判員 郭以剛
審判員 鄭 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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