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甲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932)
臨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5597號
原告吳某甲,男,烏拉特后旗政協(xié)公務員。
委托代理人杜鵬程,內(nèi)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崔海燕,內(nèi)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相關情況
一、結(jié)婚時間及生育子女情況: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吳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吳某丙。
二、是否有協(xié)議離婚:沒有。
三、是否存在可準許離婚的情形:不存在。原告訴稱與被告婚后常因瑣事爭吵,不能正確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難以共同生活。原告方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目前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破裂。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小孩吳某乙、吳某丙由我撫養(yǎng),被告每月承擔撫養(yǎng)費1000元,家庭財產(chǎn)依法分割,家庭債務和訴訟費用依法承擔。
五、被告答辯意見:我不同意離婚。
裁決結(jié)果
本案屬離婚糾紛。原、被告結(jié)婚時間較長,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但如果雙方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在處理問題上多一些溝通和理解,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能繼續(xù)維持?,F(xiàn)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能提供目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故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吳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300元,原告已預交650元,由原告負擔650元,其余650元不再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曼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杜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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