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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郾民初字第1060號
原告楊某順。
委托代理人張驍隆,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悅,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侯某勤。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楊某順訴被告侯某勤、某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順的委托代理人張驍隆、被告侯某勤、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26日,被告侯某勤駕駛豫LK08**號車從帝景城門口由西向南右轉上金山路時,與原告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損,原告受傷的事實。據(jù)漯河市交警支隊第三執(zhí)勤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經(jīng)住院治療花去各項費用,雙方就賠償一事多次協(xié)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5744.31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侯某勤辯稱:情況就是事故認定書上的情況,我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全額保險,原告各項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合理損失,不承擔訴訟費等其他費用。對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據(jù)不予認可,原告未致殘,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7時許,被告侯某勤駕駛豫LK08**號車從帝景城門口由西向南右轉上金山路時,與原告楊某順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損、楊某順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執(zhí)勤大隊勘驗調(diào)查后,作出第201405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某勤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順無責任。
楊某順因本次事故導致腰椎骨折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4日在漯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支出醫(yī)療費共計15781.94元,其中住院醫(yī)療費14301.44元,門診費1480.50元,出院醫(yī)囑:“1、臥床休息3個月,家人護理;2、抗骨質(zhì)疏松治療;3、不適隨診。”原告稱住院期間由其子楊根偉護理,并提供臨潁縣宏通白酒商行出具的誤工證明和工資表,證明楊根偉2014年3月至5月工資分別為4500元、4384、2035元,因護理家中病人請假3個月停發(fā)工資。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辯稱護理人員工資沒有提供完稅證明,也沒有提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勞動合同,應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兩個月。
豫LK08**號轎車登記車主為李新華(被告侯某勤丈夫),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且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車平時主要由被告侯某勤使用,被告侯某勤明確表示愿意承擔責任,并已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480.50元。
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收入為29041元/年。
本院認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對其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被告侯某勤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因豫LK08**號轎車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原告楊某順的各項訴訟請求: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5781.94元,有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在卷佐證,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營養(yǎng)費10元/天,不超過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20天計算。原告主張按護理人員楊根偉平均工資計算111天的護理費,但其提供的工資表和誤工證明不能證明楊根偉的固定收入,本院不予采納,但原告住院期間確需人員護理,考慮被告華泰公司對此的辯論意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護理費之規(guī)定,本院酌定按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收入29041元/年支持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3個月的護理費共計110天。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辯稱原告未致殘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本案案情,結合當?shù)亟?jīng)濟水平,本院對被告該項辯稱予以采納,對原告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雖未提供票據(jù),但住院期間支出交通費確屬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支持200元。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為:
1、醫(yī)療費:15781.94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20天=600元;
3、營養(yǎng)費:10元/天×20天=200元;
4、護理費:29041元/年÷365天×110天=8752.08元;
5、交通費:200元。
合計:25534.02元。
上述各項損失未超出豫LK08**號轎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應當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侯某勤已墊付2480.5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470元,多支付的2010.50元(2480.50元-470元),應當從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理賠款中予以扣除后,由被告侯某勤依據(jù)保險合同另行理賠,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給原告楊某順各項費用23523.52元(25534.02元-2010.50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某順各項費用共計23523.52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順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690元,由被告侯某勤承擔470元,由原告楊某順承擔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質(zhì)彬
審 判 員 朱栓穩(wěn)
人民陪審員 王彥堂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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