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建某與張軍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1571)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澠民初字第1842號
原告韓建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偉,河南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張軍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張來友。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陳星子,河南晨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韓建某訴被告張軍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建某及代理人王偉、被告張軍某及代理人張來友、陳星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建某訴稱:2011年5月30日,被告張軍某與原告韓建某弟弟韓某鋒在英豪鎮(zhèn)英豪街發(fā)生糾紛,原告到現(xiàn)場后,被告打原告臉一巴掌,一腳將原告踢倒在地。原告先后到澠池縣法醫(yī)門診和洛陽正骨醫(yī)院住院治療,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公安機關對被告進行了行政處罰。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13951.25元。審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42593.8元。
被告張軍某辯稱: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實。2010年5月30日,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是事實,但被告沒有毆打原告。原告?zhèn)橐膊皇鞘聦?,原告提供MR檢查報告單與鑒定報告結論不一致。原告的骨性關節(jié)炎與本案無關。原告去洛陽正骨醫(yī)院治療與被告無關。原告的傷殘鑒定不符合程序,傷殘等級不準確,糾紛發(fā)生與鑒定時間相隔數(shù)年,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原因受傷的可能。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傷情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的醫(yī)療費不是全部用于膝關節(jié)的,原告的一切費用與被告無關。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庭審質證,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和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1年5月30日,被告張軍某與原告韓建某弟弟韓某鋒在英豪鎮(zhèn)英豪街發(fā)生糾紛,原告韓建某到現(xiàn)場后,被告將原告打倒在地,造成韓建某顏面部及右下肢軟組織損傷,右膝半月板損傷并關節(jié)積液輕微。澠池縣公安局英豪派出所對被告張軍某進行了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韓建某2011年5月30日-2011年6月2日到澠池縣法醫(yī)門診治療,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1月2日到河南省洛陽正骨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醫(yī)囑:逐步下地負重行走,2周隨訪不適隨時來診,出院回家繼續(xù)治療。
三門峽億中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億中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韓建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被告張軍某申請重新鑒定,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河科大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34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韓建某右膝半月板損傷與2011-5-30日損傷存在一定因果關系;2、被鑒定人韓建某右下肢損傷尚未構成傷殘。張軍某支付鑒定費、拍片費3100元。
又查,韓建某2011年5月-11月工資已領取。
原告韓建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4336.74元,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yǎng)費800元,護理費1740.2元,交通費800元,共計17676.9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韓建某與被告張軍某發(fā)生糾紛受傷,造成原告身體傷害,由生效的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原告韓建某要求被告張軍某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的合理部分,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的外購藥,屬出院醫(yī)囑及該病情實際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間工資已實際領取,其訴求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軍某辯稱原告?zhèn)麣埖燃壊粶蚀_,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其辯稱原告的傷情不是被告造成,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韓建某申請鑒定的費用,由韓建某自行負擔;張軍某申請鑒定費用及拍片費,由原、被告各半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軍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建某17676.9元;
二、原告韓建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張軍某1550元;
三、駁回原告韓建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5元,原告韓建某負擔623元,被告張軍某負擔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審判庭的移送予以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nèi)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韓平華
審 判 員 張?zhí)K波
人民陪審員 馬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董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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