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勝某訴被告丁銀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295)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鄲民初字第99號
原告王勝某,又名王現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鄲城縣**鎮(zhèn)*莊*號。身份證號碼:412726********。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丁銀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鄲城縣**鄉(xiāng)**村**村*號。身份證號碼:412726********。
原告王勝某訴被告丁銀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錢志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銀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勝某訴稱:2013年1月16日,被告丁銀某以做生意周轉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2分,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原告王勝某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借據一份。
被告丁銀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丁銀某向原告王勝某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王勝某出具了借據,內容為:“借條今借到王勝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元整)丁銀某2013年01月16日”。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也可以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銀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王勝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丁銀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 爽
審判員 李文靜
陪審員 孫 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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