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寶某不服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一案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3816)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鄲行初字第6號
原告:邢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鄲城縣**鄉(xiāng)**村**村。
委托代理人:孟凡斌,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鄲城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陳鳳祥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張艷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鄲城縣**鄉(xiāng)**村*莊。
委托代理人:于軍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鄲城縣**鄉(xiāng)**村*莊,系張艷某丈夫。
原告邢寶某不服鄲城縣公安局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鄲公(胡)行罰決字(2014)0907號行政處罰決定(簡稱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因張艷某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依法通知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邢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斌、被告鄲城縣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錢志強、第三人張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軍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是:違法行為人:邢寶某。現查明:8時30分左右在蓋房工程竣工后,于軍某和妻子張艷某在同邢寶某算賬時與邢寶某發(fā)生糾紛,邢寶某將張艷某打傷,致張艷某頸部表皮剝脫,經鑒定張艷某所受損傷達不到輕微傷。以上事實有受害人陳述、違法行為人辯解、證人證言、法醫(yī)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根據邢寶某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其違法行為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現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原告邢寶某訴稱:一、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邢寶某未實施違法行為。2014年10月30日下午,邢寶某與于軍某及張艷某因工程款問題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并未動手打人。這點在于軍某起訴邢寶某的民事訴訟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在該時間段,邢寶某未與張艷某有任何接觸,邢寶某當時也不在違法現場。二、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32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而鄲城縣公安局置邢寶某提出的意見及辯解于不顧,對邢寶某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置之不理,不予進行調查和復核,侵犯了邢寶某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的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鑒定,張艷某所受損傷達不到輕微傷,邢寶某與張艷某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鄲城縣公安局應當先進行調解,其直接作出處罰,處理方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而鄲城縣公安局在送達該處罰決定時并沒有邢寶某的簽字及送達時間,也沒有通知邢寶某的家屬,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宣告方式違法。綜上,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侵犯了邢寶某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鄲城縣公安局辯稱:一、鄲城縣公安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享有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據此,鄲城縣公安局有權對邢寶某作出行政處罰。二、通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邢寶某的違法行為,鄲城縣公安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三、鄲城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后,進行了立案、調查,作出處罰前,告知了邢寶某相關權利義務,聽取其申辯,辦案程序合法。請依法判決。
第三人張艷某述稱:鄲城縣公安局對邢寶某作出的行政處罰,合法、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在于軍某家新房子處,于軍某、張艷某夫婦與邢寶某算賬時發(fā)生糾紛,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邢寶某將張艷某打傷,致張艷某頸部表皮剝脫,經鑒定張艷某所受損傷達不到輕微傷。
2014年10月30日19時35分,于軍某電話向鄲城縣公安局胡集鄉(xiāng)派出所報案。鄲城縣公安局胡集鄉(xiāng)派出所受理該案后,傳喚了邢寶某并對其進行了詢問,調查了相關證人。鄲城縣公安局在向邢寶某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邢寶某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被訴的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邢寶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張艷某于受傷當日入住鄲城縣中醫(yī)院治療。
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執(zhí)行完畢。
本院認為:邢寶某作為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違法行為人),對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鄲城縣公安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邢寶某給予治安處罰,依法享有職權。2014年10月30日,在于軍某家新房子處,于軍某、張艷某夫婦與邢寶某算賬時發(fā)生糾紛,邢寶某將張艷某打傷,經鑒定張艷某所受損傷達不到輕微傷。鄲城縣公安局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被訴的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案件發(fā)生后,2014年10月30日19時35分,于軍某電話向鄲城縣公安局胡集鄉(xiāng)派出所報案。鄲城縣公安局胡集鄉(xiāng)派出所受理該案后,傳喚邢寶某并對其進行了詢問,調查了相關證人。鄲城縣公安局在向邢寶某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邢寶某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被訴的鄲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辦案程序合法,應判決駁回邢寶某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邢寶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 靜
審判員 張傳兵
陪審員 韓恩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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