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335)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147號
原告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幼師,住錦州市凌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俊,遼寧華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錦州市凌河區(qū)。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人張俊、被告凡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英訴稱,1997年12月份,原告與被告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2001年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凡某甲?;槌醺星樯泻?,2012年以來,因生活瑣事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xù)生活。原、被告有一處樓房,坐落在凌河區(qū)延安路四段11-**號,登記在原、被告名下。無其他共同財產(chǎn)?,F(xiàn)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坐落于凌河區(qū)延安路四段11-**號樓房依法分割。
被告凡某某辯稱,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我們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凡某某于2001年1月16日登記結婚,2002年8月3日生育一女凡某甲。雙方婚初感情尚好。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單獨租房居住于錦州市凌河區(qū)。但在此期間,原、被告雙方曾有聯(lián)系,被告在原告的主張下與其共同貸款用于經(jīng)營幼兒園。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租房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在案為憑,經(jīng)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其婚姻關系能否存在的條件。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凡某某已結婚十余年,并且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礎較好?,F(xiàn)原告雖單獨租房居住,但被告在此期間曾在原告的主張下與其共同貸款用于經(jīng)營幼兒園,由此可見雙方在決定家庭生活的重大問題上,能夠相互溝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并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凡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飛
代理審判員 任桂娟
代理審判員 敖思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 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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