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華與王某榮、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6閱讀量:(1286)
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岳池民初字第1951號
原告鄭某華,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榮,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被告楊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原告鄭某華訴被告王某榮、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鄭某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華及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榮、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華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3月17日,被告王某榮、楊某因做工程需資金向原告鄭某華借款167000元,其中67000元是二被告之前向原告鄭某華借款未償還的,另100000元是原告鄭某華當日向他人借的。事后,二被告沒有償還借款,于2014年5月4日又重新向原告鄭某華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于2014年7月17日還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鄭某華多次催收,二被告未自覺履行還款義務,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鄭某華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某榮、楊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榮、楊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3月17日,被告王某榮因做工程需資金向原告鄭某華借款167000元,其中67000元是被告王某榮之前向原告鄭某華借款未償還的,另100000元是原告鄭某華當日向他人借的。事后,被告王某榮沒有償還借款,于2014年5月4日又重新向原告鄭某華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于2014年7月17日還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鄭某華多次催收,二被告未自覺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鄭某華遂于2015年5月21日起訴來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鄭某華借款167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榮向原告鄭某華借款,并為原告鄭某華出具借條,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鄭某華主張被告王某榮償還借款理由成立。被告王某榮未履行其還款的應盡義務,對原告鄭某華要求被告王某榮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與被告王某榮系夫妻關系,其債務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被告楊某對該債務亦應承擔償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榮、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華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5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本案案件受理費3640元由被告王某榮、楊某負擔。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義務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凌云
人民陪審員 羅興元
人民陪審員 楊順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鄧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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