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細某訴錢小某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713)
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隆民二初字第294號
原告郭細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剛,湖南志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小某,女。
原告郭細某訴被告錢小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羅璐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郭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剛、被告錢小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細某訴稱:原、被告系左右鄰居,被告之夫兩兄弟雇請的師傅將摩托車隨意擺放在原告屋前空坪及窗戶邊。2014年6月16日中午12點許,原告發(fā)現(xiàn)一塑料桶被撞爛,便好意跟擺放摩托車的師傅們講盡量放好,免得搞爛東西。被告接聲便辱罵原告:”摩托車擺的地方是公家的,是路,沒放你丑麻屁的地方”。原告順勢回:”你罵我是丑麻屁,我又沒有偷人做賊。”被告則揚言要踩死原告,原告當時背著包從自家往隆回方向走,被告則在后面追,邊追邊講要踩死原告,被告丈夫及母親喊都喊不住。當原告行到被告屋前一桑葉樹往祝塘牌坊方向第一根電線桿過去一點時,被告從后一把扯住原告頭發(fā),將原告掯倒在地后用腳踩原告頭部,并將原告頭、頸、面、胸部等多處抓傷。桃花坪中心派出所接到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并對雙方進行了詢問。村委會調(diào)處時,被告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zhèn)笤诼』乜h人民醫(yī)院、中醫(yī)院門診治療。2014年6月25日通過邵陽公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頭部挫傷存在,評定為輕微傷。原告為此遭受經(jīng)濟損失3000多元,精神上也遭受了一定的傷害。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830.16元,法醫(yī)鑒定費343元,誤工費1190元,車旅費200元,共計3563.16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郭細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被告的戶籍資料,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
2、原告郭細某的陳述材料,擬證明原告與被告毆打的事實;
3、鐘桂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被告從后面扯住原告的頭發(fā),并將原告掯倒在地的事實;
4、肖海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被告將原告掯倒在地,毆打原告的事實;
5、羅江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原、被告發(fā)生糾紛后,桃花坪派出所、村委會調(diào)解未果的事實;
6、隆回縣人民醫(yī)院、隆回縣中醫(yī)院的診斷書,擬證明原告頭、面、頸、胸部受傷的事實;
7、門診病歷、醫(yī)藥費收據(jù)、CT報告單,擬證明原告受傷后花費1785.87元醫(yī)藥費的事實;
8、法醫(yī)鑒定費收據(jù),擬證明原告因受傷而法醫(yī)鑒定開支鑒定費用343元的事實;
9、邵公司鑒所(2014)鑒字第8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受傷后經(jīng)鑒定構(gòu)成輕微傷的事實。
被告錢小某辯稱:原告要被告賠錢的理由何在?原告因為一個塑料桶經(jīng)常罵被告,有人作證。
被告錢小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明。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說的有假,原告先動手抓被告,被告才還手抓原告頭發(fā)。對證據(jù)3有異議,被告有錄音證明。對證據(jù)4有異議,肖海某這個人被告不認識。對證據(jù)5有異議,羅江某這個人對被告有成見。對證據(jù)6有異議,人民醫(yī)院的診斷書僅僅是抓傷,原告才去中醫(yī)院做診斷的。對證據(jù)7有異議,事實上原告抓著被告,被告根本就沒辦法踢她,收據(jù)和CT報告單真實與否被告沒調(diào)查,不知真假。對證據(jù)8、9有異議,被告沒調(diào)查,原告是跑去邵陽找他親戚做的鑒定。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審核認為,原告提供的9份證據(jù),形式、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能夠證明本案相關事實,均予采信,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根據(jù)采信的上述證據(jù),并結(jié)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被告系同村同組村民,且系左右鄰居。2014年6月份,被告之夫兩兄弟建房,其雇請師傅們經(jīng)常將摩托車隨意停放在原告屋前空坪或窗戶邊。2014年6月16日中午12時許,原告發(fā)現(xiàn)她的塑料桶被撞爛,就問師傅是誰搞爛的,講了幾句,這時被告錢小某便從家里走出來接了聲,雙方開始對罵。當時原告想去隆回縣城辦事,邊走邊罵,被告就在原告后面追,也邊走邊罵。當原告走到祝塘村牌坊處過去的第一根電線桿時,被告就追上了原告,且從后面一把扯住原告的頭發(fā),原告就扯被告的衣領,雙方互相撕扯起來,原告(頭部左邊)倒地,雙方扭打在一起。這時,被告的婆婆、丈夫過來后扯架,被告才松手,原、被告停止了互毆。原告受傷后,去了隆回縣人民醫(yī)院、中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診斷書證明原告頭面部、頸、胸部軟組織挫抓傷。建議進行門診治療。原告花費治療費用共計1785.87元,2014年6月25日,原告經(jīng)邵陽市公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根據(jù)檢驗結(jié)合醫(yī)院資料分析,被鑒定人郭細某有頭皮挫傷存在,其損傷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5.6之規(guī)定,評定為輕微傷。因鑒定花費鑒定費用343元。鑒定所對有關問題的意見指出:原告郭細某自2014年6月25日傷休7天左右,醫(yī)藥費預計500元左右。原告從受傷到鑒定后傷休7天共誤工17天,誤工費損失為1091元(23441÷365天×17)。原告車費損失酌情考慮50元。原告各種損失共計3269.87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健康權糾紛,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因鄰里瑣事發(fā)生爭吵,進而導致雙方互相撕扯、毆打,對原告的身體造成損傷,系混合過錯。被告錢小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郭細某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郭細某因身體損傷共損失3269.87元,被告錢小某應賠償原告郭細某2288.91元較為適宜,原告郭細某其余的損失由其自負。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錢小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細某因身體受到損傷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車費、法醫(yī)鑒定費等共計2288.91元。
二、駁回原告郭細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細某承擔45元,由被告錢小某承擔1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羅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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