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20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蓮商初字第2839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杜志雷,浙江澤厚(麗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為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費用4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志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14年12月1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5%計算,于2014年12月20日前歸還,并約定律師費由張某某承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毅
人民陪審員 呂紅英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書 記員 謝建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